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給我一份有效嗎
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給我一份有效嗎
先說觀點:單位簽合同后沒有給員工本人一份,員工不可以據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員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只需要提前三天(轉正員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視為履行完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
現在很多民企在員工入職后,發放一份空白勞動合同,讓員工自己簽寫完后會收繳上去,美其名曰是進行審批程序后蓋章,蓋完章后發放給員工,但是真正的發給員工的卻沒有幾家企業。只是給自己找一個很好的理由而已。這樣的行為核心目的在于他們對于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意識淡薄,認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企業應該有的責任。
合同簽訂后沒有給員工是一種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資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意愿下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簽訂以后,勞資雙方必須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常規上來說,很多用人企業一般在員工錄用到崗以后才會和員工簽訂書面性的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只要用人企業在員工到崗以后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就屬于合法行為。但是無論企業方是否發給員工書面性的勞動合同,只要員工已經到崗上班,就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幾種辦法:
1)試用期員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只需要提前三天向企業提出書面性辭職通知,(轉正員工提前30天)用人單位即視為履行完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批準,均視為合法的離職程序已經履行完畢。
2)如果用人單位有違法解除合同行為出現,員工即可隨時離職,無需提前給用人企業通知。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在這種情況下,員工辭職企業方是需要向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而言的違法行為值得是以下這六種情況:很顯而易見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里面,并不包含企業方不給員工勞動合同這種狀況。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單位簽合同后沒有給員工本人一份,員工不可以據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員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只需要提前三天(轉正員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視為履行完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
企業方不給員工勞動合同時的解決辦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則上來說勞動合同企業方必須和員工各持一份,如果企業方沒有給與員工個人,員工可以就此問題和企業方的HR予以溝通,建議通過溝通尋求積極地解決辦法。同時這樣的事情企業方不一定能夠給你,而員工為了保住工作機會,一般不愿意為此事和企業方鬧得太僵,畢竟一個好的工作機會不是很好找。所以在這種時候,員工就需要留意了,一定在工作的過程中留下你和企業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切證據和資料,以備萬一和企業方發生了勞動糾紛案件,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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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到的這種情況在不少企業都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給你。
這種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單位的做法不合法。
一、公司為什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員工
1.合同可能不是規范的文本。
有些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合同并不符合勞動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條款是公司更改過的,為了避免有不利證據落在勞動者手里,故意不給勞動者。
2.為了彈性繳納保險
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保險。但是,有些單位為了節省成本,不繳保險。如果想要給員工繳納或者不繳納保險,有兩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業就有了主動權。
3.防止監管機構審查
為了在員工人數、合同簽訂等方面應對監管部門的檢查,企業在員工姓名、應有人數和實際人數方面能夠與做的貓膩統一起來,也會采用這些措施。
4.減少企業勞動糾紛的風險和損失
一旦員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企業可以在合同簽訂、利益協定和工作崗位及職能等方面主動發揮,占據上風。
一句話,不給你合同是為了企業的利益。
這樣做合法嗎?
這樣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合同有效嗎?
1.公司只簽了一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合同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就有效。
2.勞動者有權利要求單位提供一份給勞動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怎么辦?
1.保留證據
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自己收入的證據。比如工資流水,工作證明等。注意,工資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單位。
2.不必過度緊張
這樣的情況很多,一般情況下,與企業協商是能夠解決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時大膽付諸法律
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個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要大膽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況下都會勝訴。
4.熟悉當地的具體維權環境和維權方法
盡管勞動法是全國性的,但是不同區域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有差異的,地方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意識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當地的實際情況。
現在,雖然國家一再強調尊重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勞動糾紛還是不斷,在有些地方勞動者的權益還是很難得到保證。再遇到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有高度的維權意識,否則這種行為會越來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處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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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勞動關系從實際用工時開始建立,不簽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 但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但可以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可以作為證據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勞動合同法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即使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你與單位存在實際用工關系的,你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況且你還有同事作為證人.若單位沒有給你上社保,你還有權要求補交.看來社保是給你上了,故在社保局的繳費記錄也可以作為你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 單位沒有給你一份合同,你不必擔心.若該書面合同無效,單位應額外支付你從10年12月起至11年10月止共11個月的工資.否則只額外支付10個月的工資.估計申請仲裁之后,單位會主動把那份合同拿出來.單位無故解除合同開除你,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也可以不要賠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關于仲裁中的答辯,建議你認真看一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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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了兩份勞動合同,沒有給你,是不是可以去以沒有簽勞動合同為由仲裁?
二、直接上答案:當然不能!
三、直接上原因:白紙黑字的勞動合同上,有你的親筆簽名!簽沒簽合同,與簽了合同沒給你,這兩者之間,可以說的是有本質區別!
簽沒簽合同,沒簽屬于違法行為!
簽了沒給你,屬于違規行為!違法與違規,后果可是有差別的!
沒簽可以仲裁,而沒給是只能投訴,而無法仲裁的!
四、不給怎么辦?
投訴!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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