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會不了了之嗎
取保候審會不了了之嗎
請問:一、題主涉嫌何罪?二、是在哪個階段采取的取保候審?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也就是說《取保候審決定書》蓋的是哪個機關的章?三、《取保候審決定書》上寫的取保的原因是什么?
通常而言,取保候審以后坐牢的機會要小于不取保,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決定的。因為取保候審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刑種條件——管制拘役附加刑;二是社會危險性條件——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以及病、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是可能超期羈押的。
但是這不絕對。如果是因第一種原因取保,說明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可能較為輕微,有可能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坐牢的可能較小;如果是因為疾病、懷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是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取保的,這種情形下犯罪行為較前一種更重,將來仍有可能被判處實刑;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尤其是都已經批捕、期限屆滿未辦結的,這種情形判處實刑,理論上要比因第一種、第二種取保的可能性大。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通常以“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或者“投案自首、主動交代、退贓退賠,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由采取取保措施,并讓嫌疑人接受保證人監督。當然,辦案機關也會以“我局正在偵查誰誰某某案,因檢察院不批捕,決定對其取保,從某日起算,應接受誰誰的監督”即檢察院不批捕為由決定取保。質言之,通常仍然是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
刑事案件,有條件的盡量委托律師,并且讓律師盡早介入。
刑事辯護有個“黃金37天”的說法,就是說在拘留以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律師通過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幫助、幫助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等,從而影響辦案機關采取或者作出對嫌疑人有利的措施或者決定。
專業的律師能夠在這個時間更好地幫助嫌疑人,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如果經查明并無犯罪事實的,并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 ,只是取保候審并無犯罪記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是案子的完結方式。至于取保候審后能否出國,關鍵還是要看案子的最終處理結果,如不起訴、免于起訴、判決無罪、緩刑等。
會,如果決定批捕,以前的取保候審依法會被撤銷,所以是無效的。案情較輕且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公安機關可不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在案件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后,再由檢察院或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是否需要逮捕。
取保候審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如果當事人被取保候審的,并不表示其不構成犯罪,也不能因此而表示來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對于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如果仍會按正常刑事訴訟程序處理,檢察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有逮捕必要的,仍然會批準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取保候審不會不了了之的,案件都會有結論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取保候審會不了了之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