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經費來源
業主委員會經費來源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從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以及社會或個人的捐贈。
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包括委員的補貼,不是向小區業主去收,而是要從物業費的百分之幾扣除。這種扣除要經業主大會通過,寫進被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合同之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包括委員的補貼,可從廣告費、停車費、小區其他收入中出。但不管從哪出,必須經過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包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用紙、打印、復印、其他辦公用品;電話費;交通費;保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正常運作的物質條件。
業主委員會不是法人組織。其經費收支賬目應委托物業企業或中介機構代管,專款專用,定期審計公示,接受小區業主的監督。
只要是業主共有資金,業委會這個“代理人“任何支出都要經業主同意,否則屬侵權,嚴重的可依法追刑責。
業委會的權力是什么?是業主把自已權力轉借給它代為行使,也就是業主把自已依法享有的權力借它玩玩,出了事業主代他“背鍋”,誰叫借權力給他?而業委會的“過半選舉”更是與法無據。你過半了,那少數業主依法享有的權力就可被作廢,被剝奪?笑話。所以“代理人”的業委會沒業主授權,你無任何權力!
像"雙過半"的少數服從多數投票,就更是與法不符。太簡單化,甚至難以執行。比如有的小區要加裝電梯,低層業主不同意,雖然是少數那也是不能硬裝的。因為省市規則不能抗國法,一切地方法,不能抗憲法民法典,業主私權力是受國法保護,不是多數就可侵害少數。
所以,業委會拿著少數服從多數"雙過半"投票,就以為可以為所欲為,那業委會主事成員必將落入被判罰的違法泥坑。法制社會是看依法有據的。
可謂,業委會這個“代理人“機構的弊端已越來越多,最終將成事不足敗事有余。
應該是沒有工資的,但實際上許多小區的業委會成員都會有收益,資金來源于物業公司的廣告費分成。這些分成按說應該是全體業所有的,用于設備、道路的維護等,但有私心的業委會成員將其私吞了。
業主委員會是指有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使用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有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組成人員安物業戶主的2%組成,一般小區有5到11人組成。業主委員會是對該物業的一切重大事項有決定權。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滿兩年
二、業主大會的成立:
1、同一個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2、當地主管部門先組織籌備小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做出約定。
三、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起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2、業主委員會名單
3、業主委員會章程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條例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并用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業主委員會的成立
業主大會做出決定,必須經業主所持投票全50%以上通過。業主大會做出指定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維修基金使用和續籌蛋糕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有業主大會和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認可后。
當地政府部門、派出所和居委會是協助業主委員會的成立,他們不是業主委員會的成員。
任何一個組織的存在,都是需要有一定的經費來支撐著這個組織的日常活動。業委會也不利外,也是需要有經濟來源,但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目的是:為全體業主維權和減少不合理的物業服務費為業主減負。所以,業委會的成員應具備:一定的素質,熱愛公益事業,甘愿為業主無償服務而不計報酬。但日常活動是需要經費的,而費用要有支出渠道的,根據《物業服務條例》法律等相關規定,可以從物業費中提取1%和公共部位的車位費、廣告費的收取作為費用支出來源,而不是增加業主的額外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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