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一裁終局
仲裁委員會一裁終局
一裁終局是指勞動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糾紛進行仲裁后,裁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制度。勞動仲裁“一裁終局”的案件有以下兩類:(1)小額的勞動爭議案件。小額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一裁終局”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一是爭議種類,必須是下列四類案件之一:勞動報酬案件、工傷醫療費案件、經濟補償案件、賠償金案件。二是爭議數額,符合上述四類案件之一的并不是都可以適用“一裁終局”,其爭議數額還必須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2)標準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這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這些爭議涉及的勞動基準國家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標準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一裁終局”沒有數額的限制。
一裁終局制是指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對訴與不訴有選擇權: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仲裁生效;認為對其不利,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含義: ⑴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⑵一裁終局僅限于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 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戎俨貌脹Q發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芍俨貌脹Q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受理會中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和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對于勞動爭議案件,必須要先經過勞動仲裁才行。那么勞動仲裁的整個流程是怎樣的?“一裁終局”又是什么意思?
首先,先要懂什么叫“一裁兩審”
一般的民事案件,我們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經過一審法院、二審法院。而勞動爭議案件,則必須要經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
也就是說,勞動爭議案件,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就是“一裁”,然后分別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就是“兩審”。
一審法院一般是區級、縣級的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一般是市級中級人民法院。
如果每個勞動爭議案件,都要弄到法院二審才有結果的話,那么對員工太不公平了,因為這個流程下來,要花費8個月到18個月不等。所以對于有些結果很明確的勞動仲裁,就增加了限制條件。
其次,什么叫“一裁終局”
顧名思義,就是勞動仲裁出了裁決后,就是最終的結果,這個時候公司就不能繼續起訴到法院了,這也是基于公平原則考慮,防止一些公司惡意拖延時間。
勞動爭議案件中,以下這幾種情況,公司是無法繼續起訴的。
一、涉及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單個勞動仲裁請求的金額,不超過最低工資標準12倍的爭議。也就是說,這幾項仲裁請求,只要每一個請求的金額都沒超標,就屬于終局裁決!
二、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這些都是比較明確的,有法規依據的,所以也是終局裁決!
在勞動仲裁時,出現這種“一裁終局”的終局裁決,則意味著:
一、公司無法起訴到法院,只能按裁決結果執行。除非勞動仲裁的裁決有明顯的違規、依據的法律條款明顯錯誤影響到裁決結果,可以申請撤銷裁決。不過這種概率不大。
二、但在“一裁終局”的情況下,員工一樣有起訴到法院的權利。只要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滿意,可以直接起訴。
“一裁終局”并不是針對整個裁決書,而是可以按仲裁請求來認定。比如3個請求,有一個請求是終局裁決,另外兩個不是,那么公司可以就另外2個進行起訴。但對于終局裁決的,公司必須按規定執行。
總的來說,“一裁終局”的做法,主要是為員工考慮,防止公司惡意拖延時間,給了員工自主選擇權!所以,如果有條件,我們要利用好這個規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仲裁委員會一裁終局“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