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下面林律師給大家介紹一下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以及其相關內容。
一、什么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亦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婚姻狀態。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二、我國法律是怎么規定事實婚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這條規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這種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才受法律保護,在離婚時對于子女、財產的處理都可以參照登記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需補辦結婚登記的,否則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盡管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三、事實婚姻怎么解除?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協議怎么寫
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模板
男方姓名: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女方姓名: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事實婚姻關系,并生有子/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
二、婚生子/女由女方直接撫養。撫養期間,男方承擔婚生子的撫養費(包括醫療費、教育費、保險費)________元;
女方應悉心撫養婚生子/女,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
男方每個月可以探望婚生子/女________次,也可以到學校探望,每周可與婚生女共同居住____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________天,女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的行使以不影響學業為準。
任何一方對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損害行為的,將視為放棄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直接撫養權或中止、取消探望權;
三、財產分割
(1)雙方認可婚后分開居住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的約定;
雙方認可婚后個人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個人隨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飾、個人用品、手機、化妝品等個人專用物品。
婚前財產: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前個人債權債務: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權債務: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女方自離婚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所有權:________件,總計約________元;
銀行存款________元,歸女方________元,男方________元;________車,作價________元,歸女方________元,男方________元。
(3)雙方確認無其它共同債權、無共同債務。
四、男方確認給女方經濟補償________元;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________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八、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男方(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女方(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案例分析
【法院裁判】
曾某系江西人,方某(女)系象山人。曾某從部隊退役后于1990年與方某相識、戀愛,并于同年7月始一直于方某所在村內同居生活。1991年雙方生育一子,2005年雙方又生育次子。雙方一直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方某所在村在1993年填報戶口時將方某的婚姻狀態填報為已婚。2006年后,曾某與方某的關系急轉直下,曾某為此離家出走,從此對子女及家庭不管不問。雖經方某多次努力,但均未能挽回曾某的感情。方某心灰意冷,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法院認為:曾某與方某于1991年即開始同居,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且雙方同居期間已具備結婚實質要件,而該行為發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故原、被告雙方構成事實婚姻關系。原告起訴要求離婚,且經調解無法和好,故法院確認曾某與方某夫妻感情破裂,并支持方某的離婚訴請。
【法條索引】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
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結婚的形式要件,是當事人締結婚姻關系必須遵守的程序。那么,何謂事實婚姻呢?一般來說,事實婚姻是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未作明文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限,以是否補辦結婚登記為標難,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結合區分為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具體如下: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否則按同居關系處理。也就是說,后一種情形的兩性結合,并未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無法享受婚姻法賦予配偶雙方的各項權利。本案中,原、被告雖未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其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原、被告的夫妻關系應予認定,在此基礎上,法院再對雙方是否具備離婚的法定要件作進一步審查。
目前,我縣農村仍存在一定量的事實婚姻。一旦一方提出離婚,調解不成,應判決離婚。故大家應及時補辦登記手續,讓自己的婚姻在法律的軌跡里運行,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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