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交通事故賠償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一、如何判斷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通常表現為:
1、夫妻雙方共同欠下的債務;
2、夫妻一方以自己個人名義欠下的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下的為他人擔保的債務、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等債務,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而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特定的,個人擔保債務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與生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個人名義擔保的債務,依法不宜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從立法本意來看,該規定是僅針對個人以自己名義為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而言的,比如以個人名義的借款、以個人名義欠下的貨款等等,以個人名義間接欠下的債務(如因繼承遺產而繼承的債務、因主債務人沒有還款導致的擔保債務)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二、夫妻共同債務怎樣承擔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
1)共同償還的原則
2)協議償還的原則
3)判決償還的原則
4)共同債務清償后的求償。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后,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
一般來說,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 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不論該債務是否與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關,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2) 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雖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的利益指向為夫妻雙方,夫妻雙方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該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應從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來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確定,目前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大都認同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所謂運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所謂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同樣,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權之債,也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是否具有運行支配權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具體到本案例來看,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鄧某、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駕駛的摩托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學,為家庭購物等等)。夫妻雙方共享了該車帶來的運行利益,故被告鄧某應對被告李某產生的侵權之債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當中所產生的賠償責任屬于侵權之債,與一般的夫妻債務還是有區別的。
對于一般的夫妻債務來說,首先要看夫妻對外舉債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如果符合這兩種情況,一般會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賠償之債,并不是夫妻雙方所共同追求的,因為誰都不想發生交通事故,但是如果不幸發生且產生賠償責任的情況下,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出事故一方的個人債務,則要看具體情況。
一般來說,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外出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往往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外出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則要看具體情況。
如該事故是為了家庭利益或者事實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駕駛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需要進行賠償產生的債務,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并非為了家庭利益且事實上家庭也未獲益的,會被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首先,分析交通事故賠償款的性質
交通事故賠償是因肇事者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屬侵權之債。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目前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大都認同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即從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方面考量。所謂運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于購買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機動車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機動車所有人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等,都體現了這種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認定的基本思路。
其次,分析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性質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其范圍大致分為以下幾種類型: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其類型主要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所負債務;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從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看,判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
一看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除夫妻雙方共同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外,一般應視為個人債務。
二看夫妻雙方是否共同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也無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應視為個人債務。
具體到論題,交通肇事所致賠償屬侵權之債,而非合同之債。如果夫妻一方駕車肇事用上述兩個標準來判斷,夫妻雙方既無共同交通肇事之合意,更談不上分享肇事(侵權)之債所帶來的利益。故上述兩則標準只能用來判斷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同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判斷夫妻一方發生交通事故所負侵權之債,屬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從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來分析。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負的侵權之債,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運行支配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交通事故賠償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