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債務是共同的嗎
夫妻的債務是共同的嗎
謝邀,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以分為兩方面來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開支所負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什么是日常家庭開支,給大家解釋一下,比如說購買的房子、車子、柴米油鹽、孩子的教育費、買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債的數額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這么一個范疇,將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數額比較巨大明顯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范圍。二是在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沒有經過任何方式的追認,比如說,電話,微信郵箱等方式。上述兩種情況法院一般都很難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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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我身邊的一朋友,他老公在外出軌一女的六年,打了300萬的借條,直到債主上門她才知道,后面就是打官司了,他老公還不上去坐牢了,她一個人帶兒子,扛了150萬的債務打工還債,房子被法院抵押了,住到孩子滿十八周歲,如果債務還還上,房子就抵債了,那房子還是她當初賣了北京的一小戶買的,也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 婚姻關系 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 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標準:“以共同使用為認定基礎,以推定規則為補充”的認定標準。所謂“共同使用”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源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觀上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無論是否經過 夫妻合 意,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層含義是夫妻雙方合意舉債舉債,即以雙方名義出具借條,即使該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推定”是指非舉債方無法證明、法院也未能查證債務并非共同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設立推定規則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舉證責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沒有改變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但在適用推定規則時需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及用途,對其進行綜合判斷。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共同對外簽字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或者一方簽字,但是事后另一方進行了追認,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所謂的共簽共債。
如果一方對外舉債數額巨大,超出了夫妻雙方的日常生活標準,且該債務也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或者共同經營的,一般這樣的債務可以認定為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另外,如果一方對外所欠的賭債,嫖娼,高利貸等違法債務,也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配偶無需進行償還。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婚后利用信用卡而欠下債務,首先要看該債務是否被另一方配偶認可,如果另一方配偶主張不知情,且債務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說另一方配偶也沒有享用該債務所帶來的一些利益,并且該債務還數額巨大的話,一般這種債務,應由欠債一方個人償還,另一方配偶沒有償還的義務。
還不明白的朋友,可以看一下下圖,應當會更直觀的理解,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劃分!
謝謝邀請!
一般來說,丈夫婚前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不能變成夫妻共同債務,但該筆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必須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希望以上解答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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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即使是一個人借的,沒有另一個人的簽字,甚至另一個人不知道也是。
謝謝邀請;對婚姻威脅最大的外來力量,無非一是對愛情不忠,在感情上出軌。二是對夫妻發生意見分歧,產生矛盾處理的手段粗暴簡單,實施家暴。三就是吸毒和賭博的行為了。
只要在家庭成員中有一個人是賭博的,在經濟上再殷實的家庭,也禁不住賭徒的折騰,最終會導致一窮二白,家徒四壁,負債累累的。可以說賭博和吸毒是刺向婚姻的一把利劍,崩潰在這把利劍下的家庭數不勝數。
就如樓主所問,賭博欠債是否屬于夫妻的共同欠債的這個問題。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的,沒有證據,誰也說不清是不是屬于夫妻的共同欠債。只有依法說事,來回答你這個問題,才能得到答案。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合法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對共同收入,雙方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和處置權。同時,法律還認可,在婚姻期間內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都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依法雙方都有償還債務的責任。
賭博的行為,雖然是發生在婚姻期間內的行為,只要他的欠債資金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賭博的輸贏也并不是為了家庭生活為目的。也就是說為了滿足個人的違法行為欠下的債務。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是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方背著你欠下的賭債,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只要法院能夠采信,那就不屬于夫妻的共同欠債,你就沒有償還債務的責任。
要是你沒有鐵的證據,發生在婚姻期間內的欠債,要想取證,能使法院采信,難度是非常大的,就算包公在世也斷不清。我建議你最好是聘請當地的律師,他們是專業的,取證是高手,律師依法會維護你最大的利益,還你清白的。
謝謝邀請;這是一個法律基本常識的問題,世人都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個普通的道理,特別是在婚姻期間內,夫妻在經濟上作為一個共同體,舉債要是另一方推脫責任的話,就不能算是同甘苦,共命運的患難夫妻了。
就如樓主所提,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一方舉債,另一方是否一定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首先我可以回答,不一定!只要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舉債,關鍵要拿得出證據,才能不負償還的責任。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只要成為了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在婚姻期間內,只要是為了家庭生活,任何一方的舉債,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雙方都有平等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舉債,是為了家庭生活必須費用,做買賣,購置動產和不動產,或者是生病發生的虧欠舉的債。依法肯定是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欠債,雙方都必須擔負起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是背著對方舉的債,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資金的實際用途是用在家庭生活上的。依法同樣把這種舉債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雙方都有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是被著對方舉得債,資金也沒有用在家庭的生活上,是用于個人消費,賭博,或者是其他方面。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舉的債。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在婚姻期間內的個人欠債,當事方就要獨立承擔起償還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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