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您好,上述所言需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討論。
一、借款時間發生在婚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所負債務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有證據證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二、借款時間發生在婚后
現實生活中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少數情形表現為夫妻共同在借條上共同簽字或一方簽字另一方事后追認為共同債務。大多數爭議情形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債務憑證上簽字,而夫妻另一方拒絕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那么,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1.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由拒絕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由拒絕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3.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一般為個人債務,但有證據證明用于共同生產經營、共同生活、共同意思表示除外。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在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的情況下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沒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就要看這個債務的數額大小,如果數額很小,沒有超過夫妻家庭生活需要的,就會被認為是共同債務,數額較大的,就需要債權人舉證這筆借款用在了夫妻日常生活或者是共同生產經營中,否則會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債務。
根據就是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規定只有四條,我就不復制了。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的不屬于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不應成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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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以分為兩方面來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開支所負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什么是日常家庭開支,給大家解釋一下,比如說購買的房子、車子、柴米油鹽、孩子的教育費、買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債的數額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這么一個范疇,將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數額比較巨大明顯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范圍。二是在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沒有經過任何方式的追認,比如說,電話,微信郵箱等方式。上述兩種情況法院一般都很難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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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根據所借的款所用之處是否為個人還是夫妻雙方的開支等等!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認為,如果所借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認為,只要債務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則夫妻應當共同償還。所以華債網認為即便是詐騙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