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婚姻的條件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結婚自由是其應有之意,因而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結婚的真實意思。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本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受加害的威脅而產生恐懼,從而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基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結婚的真實意愿,因而法律賦予其撤銷該婚姻的權利。可撤銷婚姻在撤銷前,現存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銷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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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可撤銷婚姻的原因:
婚姻可撤銷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被脅迫結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而結婚的情形。
二、可撤銷婚姻的步驟:
(一)向之前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需要提交的證件及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進行審查
(四)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到脅迫結婚情況真實并且不涉及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及債務問題,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婚姻的決定,宣告雙方結婚證作廢,并且將情況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能小于三十日。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撤銷婚姻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終止辦理。
申請撤銷婚姻,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