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另一個公司
公司合并另一個公司
1、合并形式來說: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并成一個新公司,參加合并的公司被消滅;吸收合并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為一個大公司,其中衣蛾繼續存在,剩下的被消滅。 2、合并程序上,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6個,一母五子。
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兩個公司合并,崗位自然就不夠,包括主管和經理的崗位也不夠,那如何安排呢?雷哥認為主要是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法:拉長板凳,盡量安排。
兩個公司合并,原來各自獨立的兩套機構需要合并為一套機構,自然就會多出一隊人馬。要解決這個問題,最妥當的解決辦法,就是在新公司內部“拉長板凳”,也就是增加機構數量或職位數量,盡量安排好另外一隊人馬。
例如:合并前兩個公司的市場銷售部門,合并之后,可以設立一個市場部、一個銷售部,各自負責具體的工作,這樣人員也能安排,工作也能做得更仔細。
如果公司增加機構有問題,那就在原有組織架構的基礎上,在部門內部增加職位。
例如:原來兩個公司都有人力部,那新公司還是只能設立一個人力部,但部門內可以設1個正經理,多個副經理,兩個公司的原有的人力部正職,必然會有一個降職為副職。
不過,為了安撫人員,可以降職不降待遇,仍然保持正職的待遇即可,這樣做人員的思想工作更容易。經理可以這樣安排,主管也是一樣的方式解決即可。
第二種方法:全部起立,公開競聘,能者居之,弱者降之。
如果合并后的兩個公司,也無法支撐起這么多的“板凳位置”,自然也要從精簡高效的角度出發,淘汰一部分員工,那就必須采取公開競聘的方式來解決。
公開競聘,就要求原有單位的所有人員,都全部起立,這意味著著每一個人都和原先的職位等級脫鉤,然后,企業會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則,組織一場公開的競聘。
首先,要確定新公司的組織機構和部門數量,然后,公司組織競聘各部門的正職,在組織競聘各部門的副職,正副職確定之后,由正副職組織開展各部門內部主管、主辦和具體辦事員的選聘工作,最后剩下的人員,只有淘汰分流。
通過這種方式,有能力者可以謀得新職位,無能力者自然就會被降職降薪甚至被淘汰出公司。
兩種方法的利弊分析
總體上來看,如果企業的經營情況比較好,可以采取第一種方式,這樣的方式較為溫和,不激進,無論是經理還是主管,大多都能接受,不過,這樣的“拉長板凳”的方式,只是權宜之計,最終還是要從提升人力資源效率出發,精簡人員和機構。
第二種方法,雖然比較激進,但是卻是一步到位,雖有短痛,但是也是值得的。可惜,這種方式比較容易造成新公司的動蕩,畢竟是要去除臃腫的人員,必然會有人受損,就會造成很多的矛盾和問題。企業的決策層也要充分考慮是否會對當下的經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之后,才能決定采取何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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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無論是新設合并,還是吸收合并,被合并的公司法人資格消滅,資產轉移到另外一個公司,因此,這必然影響到被解散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對于存續公司而言,合并其他公司后,合并后公司承繼了被合并公司的資產,也就要承擔被合并公司的債權債務,這有可能增加其債務負擔,影響到公司償付能力,影響到其債權人利益。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上來說,公司合并都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切身利益。為此,新《公司法》對債權人提供以下保護措施:
1.通知、公告。要求公司在達成合并協議后的30日內必須進行公告或通知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在公司合并談判過程中,合并雙方都會與主要債權人進行協商,并就合并后債權債務的承繼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取得債權人認可,以確保合并能夠順利進行。盡管如此,公司不可能逐一同所有債權人進行談判,所以,公告和通知的目的是盡可能讓所有債權人都能夠有機會申報自己債權,并在公司合并前就保全自己債權采取適當措施。
2.債權人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債權人與合并的公司不能就債務履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新《公司法》賦予了債權人兩個保全其債權的權利:一是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二是要求其提供擔保。如果公司既拒絕履行債務,也不提供擔保,而進行合并的,債權人就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申請,撤銷其合并行為,使合并歸于無效。
3.合并后公司承擔。如果公司在合并之前沒有能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合并后設立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根據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司債務隨著資產走。合并后公司承繼被合并公司資產的新設立公司和存續公司就應當承擔被解散公司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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