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案件種類
辦理行政案件種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43134303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一條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這其中“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是指上面六種情形之外的,其他與其相當的情形,避免了列舉的不全面,增加了靈活性,以適應立法時不能預見的情況。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答: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有:(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電子證據;(4)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5)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6)鑒定意見;(7)檢測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
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公安行政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區別是:
一、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案件。其實它也是公安行政案件,因為從法律類別來看只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類案件。治安案件仍然是公安行政處罰的案件。在公安內部劃分是治安案件和其他公安行政案件,而不是治安案件和公安行政案件。
二、公安行政案件,其實應該叫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比如《居民身份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游行示威法》、《環境保護法》、《人民銀行法》等法律中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的案件。
三、也有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案件和其他法律中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行政案件歸類到治安案件的范圍內。
所以整體來講,因為公安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權所查處的案件,給予違法人作出處罰都叫行政處罰,因此這些案件統稱為公安行政案件。
首先要明確辦理行政案件的主要工作目標和工作思路,其次,要明確辦理行政案件的主要舉措和主要內容,最后要明確辦理行政案件的具體工作計劃和人員分工安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擴展資料:受行政訴訟性質決定,其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⑴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⑵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⑶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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