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辦理期限
行政案件辦理期限
1、根據行訴解釋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
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由于該案件在2015年5月1日前并未審結,所以應適用的之前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3 個月的起訴期限。2、行訴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是關于行政相對人起訴期限的解釋規定,也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則適用修改后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第二款”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是關于法院審理案件期限的規定,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審結的案件,審理期限按照舊行訴法的規定也就是3個月,并且按照舊的行政訴訟法進行的各項程序性事項是為有效,不需要再按照修改后行訴法重新走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行政案件的受理期限為6個月
對此,行政處罰法沒有明文規定。 但在各個部門法或者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中一般都會有相應的規定。 從衛生行政看: 從受理到立案是7個工作日內 從立案到做出處罰決定是3個月 但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仍有提起訴訟權利或申請復議的權利,期限最長是60天。如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仍需要一段時間,最長3個月 所以從立案到結案法定期限不一致,最長可以達到8個月之久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由于未達到輕微傷級別,故不存在鑒定期限。因此,一般來說派出所辦理行政案件不應超過三十日,最多不超過六十日,如果已經三個月仍未結案、而無法定理由,則派出所違法。你們可向上級公安機關、政府紀檢監察部門、黨委、人大等部門投訴,要求派出所依法履行職責,盡快結案。如果未能提取到案卷,可申請法院延期開庭,法院應該會準許。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訴訟法》與《最高法院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是這樣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個月內作出第一 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審 理第二審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 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但是,鑒定、處理管轄爭議或者異議以及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行政案件辦理時限是從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90日,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法律依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一審行政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 人民法院第一審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二審行政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對于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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