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法律規定有權力向被告提問,但是在庭審中,法官不準你是沒有辦法的,在行政訴訟中,一審我向被告提問,法官不準,二審中向被告提問,裁判書不表述庭審過程,套一審捏造事實認定事實一致,作駁維終裁,行政訴訟就是這樣的。
可以作為法律條文的依據在起訴狀或法庭上引用,但不稱之為證據。 而且,你說的法律法規文件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如果是屬于“公開”的文件,是眾所周知的事情,則無需提供作為證據,只要引用即可。 如果這些資料屬于部門內部的資料,則應當提供作為證據,以防舉證不足。
答: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因此當存在證據支持工傷認定決定行為的合法性的情況下,應在作出該決定時進行證據的調取和采集,而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切不可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此外,為平衡行政訴訟中原告、第三人與強大的行政機關之間的訴訟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法律賦予了行政訴訟中原告和第三人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權利,但卻并未賦予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因而你們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在行政訴訟的進行過程中無權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該證據。
憑我多年經驗,打行政訴訟主要打行政機關的程序違法,程序違法那他做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行為就是無效的,他就得敗訴。其次才是證據和適應法律問題。這方面他們出錯的情況比較少,一般比較難。所以打行政訴訟,必須找一個專業的律師。否則可能你能贏的官司都可能敗訴。畢竟行政機關和你的地位不平等,他們對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比你懂很多。
我曾代理一起被拘留的村民告縣公安局的行政案件。因修鐵路,占用了村民的土地,國家也按標準給予了補償。但部分村民覺得補償少,獅子大開口想要更多補償,于是阻撓施工長達一個多月。最后公安局把十幾個帶頭的給拘留十五天,并罰款,其實公安局拘留他們一點錯沒有。他們出來很不服,非要提起行政訴訟告縣公安局要求賠償。但最后公安局敗訴了。就因為他們同一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給家屬的通知書上的時間一分一秒沒差。(因為村民家離公安局開車還有好幾個小時路程)。處罰決定書也沒有被拘留人的簽字。我具此抗辯公安局沒有告知村民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程序違法,處罰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決公安局敗訴賠錢。所以有時細節決定成敗,你不專業怎么能懂。
看了一些回答,總覺得這個問題答得各有側重點,但沒有全部闡述,所以還是希望能夠為題主做一些解疑答惑。
根據行政訴訟法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規定結合題主的問題來看,最淺顯的理解就是如果被告行政機關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那么將視為被告行政機關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那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被訴行政行為沒有證據的,將會導致被撤銷的結果,也就是行政機關將承擔敗訴風險。
但是,是不是行政機關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的,一定必然導致承擔敗訴的風險。答案是否定的。之前的回答中大家都忽略了如果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以提交證據,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行政機關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的,但是第三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法院并不必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這是為了充分保障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考慮。
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償證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說明了人民法院為查明案情的需要,是可以要求被告行政機關提供證據或者補償證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向被告行政機關調取相應證據,但是是為了查明案情需要,不得去調取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
綜上,一般情況而言,被告行政機關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的,視為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則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直接導致行政機關承擔敗訴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并不必然導致行政機關承擔敗訴風險,因為需要兼顧考慮涉及發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希有益。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1、第七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2、第八條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范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時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