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在行政訴訟中,首先審查原告是否有原告申請人的資格,當事人與請求事項的利害關系,是否適格的原告和被告。舉報投訴提起的履行法定職責案件,是否牽涉舉報人,投訴人的自身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是否不予答復和處理,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有無證據證明舉報事項對其自身權著產生實際影響,和事實依據,法律依據。
原告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25條規定的“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至少應當包括:(1)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2)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4)與撤銷或者變更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哪些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作為原告,可以根據實踐需要,進一步擴大。原則是通過行政訴訟比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更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原告的近親屬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若干解釋》的規定,這里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承受人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他組織是指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若干解釋》規定的非法人組織包括:合伙企業以和他合伙組織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行政訴訟原告。所以說行政訴訟是民告官,不是官告民。
從行政訴訟法的概念和特征上看,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然后行政機關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的。
行政機關的行為屬于內部的行政行為,爭議應該是通過內部機制加以解決,否則違背了我國憲法確立的各個機關的相約配置。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具有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同時《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參加,但實際情況陪審員參加的很少。
行政訴訟,如果起訴的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審理重點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如果是起訴不作為的行為,則審理重點是被告是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或職責。
總之,原告在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情況下,法院的審查重點就是被告,具體包括: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職權,作出行為的事實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1、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也就是說將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列為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
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復議之后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情形: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復議機關不作為: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5、被委托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如何確定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起訴時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變更的情形: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您好,在這里我給您提供一個思路,供房租客參考。首先房租客可以與房東協商,把還在期限內的租金退還給房租客。如果房租客有裝修房屋的話,那么在房屋內的裝飾物也是可以找征收方索要補償。另外,在找房子時所產生的費用,也可以找征收方進行爭取。如果爭取不成,千萬不要放棄,因為房租客還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可以把征收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但是,小編的這個思路,目前還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所支持、反對。所以,因為征收所導致的損失是否能得到補償,完全靠當地法院的判決。有的法院認為房租客可以得到補償,那么征收方就要賠給房租客其損失。如果法院認為房租客得不到補償,那么征收方就不用賠給房租客損失。
本案投訴人享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具體介紹如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明文規定見諸于《行政訴訟法》第2條,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該規定,是否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是認定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的條件或標準。但這種標準具有極大的主觀性,難以確定其界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借用行政訴訟法第27條界定第三人所使用的“利害關系人”一詞,對原告資格的界定標準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成為審查原告資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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