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證據不足案件能拖多久
民事案件證據不足案件能拖多久
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處理?
在理論上很簡單。法律規(guī)定也很明確。
公安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
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案件,證據不足,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院審理中的案件,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有罪判決,無罪放人。
這在今天,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
可是,要是在幾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簡單了。過去,經常有超期羈押的案件。為什么會超期羈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殺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證據上又有缺陷,既沒有充足的證據能認定,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否定。判又下不了決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誰都不敢承擔放縱犯罪的責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輿論的壓力,這時就會出現疑罪從輕處理的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來再審后無罪判決的案件,就會發(fā)現有一些案件當年就是以疑罪從輕的辦法來處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張玉環(huán)案等等。
記得上世紀八十年代,蘇北某地有個馬某某故意殺人案,社會影響非常大。公安機關偵查認定,馬某某見財起意,殺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來,檢察院起訴到市中級法院,審理時被告人翻供,更大的問題是作案工具缺失。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下,法院又不好下達無罪判決,檢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訴,公安局也不愿撤銷案件。幾次三番退查,幾次延期審理,公檢法三機關都很頭疼。最后實在沒辦法了。只好由公安機關改為取保候審。
后來,還是馬某某自己幫助政法機關解脫了困境。馬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有一天又盜竊作案,數額達到數萬元,當年這可是筆巨款。當時的刑事政策,盜竊數額巨大的可以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盜竊案破獲后,證據確實充分,馬某某也供認不諱。有關的司法人員這才松了口氣。殺人案定不死,重大盜竊案是一點問題也沒有的。最終,法院以馬某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馬某某終于把自己送進了監(jiān)獄。如果當年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某某死刑緩期執(zhí)行,說不定今天馬某某今天也會被因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
舉這個例子,是想說明: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中國的司法制度在不斷進步,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更重要的是民眾的法治意識、司法人員的法治觀念也有了長足的進步。我不是在這里說套話空話。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我們這些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走過來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員無不感到這是一種非常巨大的變化。盡管司法隊伍中還有不少問題,在立法、執(zhí)法、守法諸環(huán)節(jié)尚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我內心始終堅信:中國法治的現代化任重而道遠,但是中國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在不遠的將來肯定是會實現的。
這個主要看在什么階段,法院審理案件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庭前調查階段
第二,證據交換階段
第三,法庭辯論階段
法院一般在開庭完以后,如果認為需要繼續(xù)補充證據會及時告知原被告,另外,原被告如果持有的證據在對于案件具有重大影響,也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繼續(xù)補充證據。
如果法院規(guī)定舉證期限,那么當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進行舉證,如果逾期舉證,可能會承擔舉證不利后果。另外,如果法庭辯論已經結束,除非有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再組織進行證據的收集以及質證以及法庭辯論。
沒有時間限制。刑事案件立案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當事人申請就可以撤案的,須辦案機關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決定才能撤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具有立案權利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擴展資料:在刑事案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認定罪與非罪的不可逾越的基本分水嶺。對于證據不足,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八十六條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所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證據不足,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犯罪: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民事訴訟中,提交證據的期限有明確規(guī)定,其中簡易程序為15天以下,普通程序為15天以上,二審程序案件10天以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第二百六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供參考。
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沒有滿足屬于刑事訴訟法79條逮捕的證據要素,未逮捕,降格為取保候審。取保后程序繼續(xù)進行,(偵查機關)簽署移送起訴書,顯示案件偵查終結,將移送檢查院審查起訴,期限1.5個月。刑事訴訟法170條,審查起訴階段應該聽取辯護人意見?;诒景皋q護律師可以從證據要素、沒有構成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與犯罪嫌疑人無關聯(lián)證據上作無公訴必要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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