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職未滿一個月離開
提離職未滿一個月離開
大家好,特別開心回答大家這個問題,從兩個角度結合身邊同事的一些實例說一下:首先站在公司角度,試用期離職一般走線下流程,三天之內工作交接完成,線下辭職單跑完,試用期工資要么是辭職單簽完三個工作日內發放,要么是下個薪資發放日統一發放;站在個人角度來說,試用期辭職大都是覺得這份工作不適合自己,也是綜合考慮了自己各方面的一些條件和想法。所以,在此希望大家找工作的時候也要綜合考慮各個方面,找到一份自己喜歡適合自己的工作[比心]
一個人活在世上什么最重要?我認為“誠信“最重要,否則今后誰會用你呢?不要說一個月,哪怕是差一天也不行。常言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公司作為一個用人單位,凡事只能按章辦事,對事不對人。你應該體諒公司的難處,不然,其他員工怎么辦?當然,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如果你確實有急事有難處需要離開,從人性化管理的角度來講,可請求公司在不影響整體管理的前提下酌情處理。如果是公司強迫你留下來,而你并沒有違約,那就另當別論,可向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申訴。
作為一名IT行業的從業者,同時也是一名計算機專業的教育工作者,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以IT行業為例,每年都有不少應聘到程序員崗位的畢業生,因為種種原因在工作一兩周之后就選擇了離職,不少項目組都遇到過類似的問題,有的公司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會采取非常寬松的錄取方式,以便于能夠發掘并留下更多的程序開發人才。
導致這些準程序員迅速離職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幾種:
第一:自身的知識結構不足以支撐崗位要求。不少計算機專業的畢業生,或者一部分參加過專業培訓的非計算機專業畢業生,在面對真實開發需求的時候會感覺無從下手,如果不能在短時間內快速適應,則很容易會選擇放棄,畢竟真實的開發場景與學習期間面對的編程實驗有較大的差異。我曾經見過一個女程序員,她堅持了3個月,最終還是放棄了,這是我見過堅持時間最久的。
第二:工作方式不適應。在IT行業內雖然不同的技術團隊往往開發的產品有所不同,但是有一點是比較普遍的,就是工作強度通常都比較大,對于工作效率相對較低的新人來說,往往需要通過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務,這也是導致不少程序員快速離職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工作環境。對于IT行業內的技術人員來說,通常對于工作環境還是比較關注的,如果團隊中沒有技術實力比較強的核心研發人員,或者是公司自身的研發資源整合能力比較差,往往很難留住人才,尤其是處在快速成長階段的新人。對于新人來說,雖然會比較關注薪資待遇,但是個人的能力成長同樣非常重要,這也是為什么很多程序員寧愿選擇研發氛圍較好的實習崗,也不愿意選擇某些公司正式崗位的原因。
我從事互聯網行業多年,目前也在帶計算機專業的研究生,主要的研究方向集中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領域,我會陸續寫一些關于互聯網技術方面的文章,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相信一定會有所收獲。
如果有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問題,或者是考研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但是你沒干到一個月,一分錢工資也不發,這種情況不合法。
一、需要落實幾個問題
提出離職后,你有工作了多少天?
工作交接是否完成?
勞動關系是否解除?
因為題目上沒有這幾個問題的描述,所以這里只能在假設基礎上解答
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提出離職后,你又工作了多少天?
員工離職,一般情況是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的形式把辭職報告交到人力資源部或者老板這里,在此期間,你仍然屬于正常工作狀態。
題目所說的,沒干夠一個月就走,這里要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你干了幾天,就要有幾天的工資,工作期間的工作報酬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
第二,沒到時間就走了,你這屬于違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這屬于違紀,大部分公司對于違紀員工是有經濟或者行政處罰的。
所以,這里,工資是工資,處罰是處罰,這是兩回事,不管是公司還是你個人,都不要把它們混為一談。
2、工作交接是否完成?
提前一個月的意義,主要目的還是為了工作有延續性,所以需要一個有效的工作交接,你的工作狀態應該完全的交給接替你工作的員工或者主管領導,有他們簽字確認,才可以進行下一步勞動關系解除。
如果沒有進行有效交接就離開了,工作失去了延續性,嚴重的可能導致公司經濟損失,這個責任也可能是要有你來負的。
3、勞動關系是否解除?
上述兩個問題都解決完以后,就開始到人事部門進行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了,終止合同,領取未發放報酬(有的公司內部有規定,會有所延后,這里可以協商)。
如果沒有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那么你還是這公司的員工,離開公司的話,就是違反了考勤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崗位約定的規定。
故:你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但是你沒干夠一個月就走了,那么,適合上述哪幾種情況,可以自行判斷一下。
三、總結分析
公司不給你發工資,肯定是錯的。你審視一下自己的行為,有沒有完成上述幾項?
- 如果沒有,就考慮和公司協商吧,把問題處理完,拿到離職證明。
如果你完成了上面的幾項程序,那么公司還要扣你的工資,可以拿著證據(工作期間勞動關系證明、工資發放證明、考勤記錄等)勞動局去投訴。
你要走,他為什么要留你?
按照法律規定,一個月后直接走人沒問題。按照職場套路,這樣做會有其他風險,對個人的職場影響不好。
【僅是路人觀點】
法律規定書面提離職申請,一個月可以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人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講,萬般無奈我們才講法律,自己走人。事情一旦上升到法律層面,說明雙方連最后一點余地也沒有了,這樣的結果是自己和部門領導的關系僵化,甚至會影響到和這家公司的關系。(許多朋友講,我都選擇離職了還在乎雙方的關系,真的別把話說的太死!)
協商解決未必沒有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是我們經常用的協商離職辦法,找領導談離職。許多領導之所以想留你,是因為他暫時沒有人手,或者說他在當前關于離職考核的占比較大,不愿意放你走,而是希望你延后。對我們而言,可能已經騎驢找馬有了下一份工作,繼續留著耽誤事,必須要找他談判解決。那么我們完全可以找他,將自己當前的工作心態和工作狀態講出來,明確表示你留住我的人也留不住我的心。當他再次拒絕的時候,你給他提一下,按照《勞動合同法》,你最多也就這么長時間可以辦手續了,大家沒必要搞得那么難看。你痛痛快快的簽了,我這段時間安安穩穩的站好最后一班崗,大家皆大歡喜!
【僅是路人談職場】
職場很大,我們大家都在其中混生活。職場也很小,兜兜轉轉指不定哪天就又遇到一起了。誰也不能保證自己下一站在哪里,會怎樣。尤其是一個行業圈子里混的,你做個幾年就會知道圈子真的太小了,一不留神我們下一站又見面了,離開的時候紅著眼,再見的時候恐怕就不是紅著臉了!因此,盡量在最后少結怨,和平分手才是正理。
公司的做法合不合法,關鍵要看當初自己入職時與公司是怎么約定的,如果沒有相關約定,雙方就友好協商解決。
雙方有沒有約定試用期
如果自己當初進入公司,雙方沒有約定試用期,那進入公司就是正式員工了,自己想要辭職就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有試用期,自己就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對方就好了,時間到了自己走人是不需要付任何法律責任的。按照一般慣例來說,未滿一個月基本都是屬于試用期范圍內的。
所以,自己對照一下自己屬于哪種情況,如果自己是有試用期的,不妨自己再忍耐三天,那么長時間都忍過來了,也不差這幾天的。
領導已經同意了表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勞動合同。
自己離職之前是與經理溝通協商的,經理也明確表示同意了,這就說明不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而是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后才解除勞動合同,那經理在扣除7天工資顯然是不合法的,自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但是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自己要有相關證據證明不是自己惡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和用人單位友好協商后才解除的,自己有沒有相關的書面證明或和經理溝通時的錄音。
如果沒有的話,自己也是很難維權的,到時候經理說沒有和自己協商過,而是直接走人的,自己也是啞巴吃黃連有口說不出啊。
自己只能吃虧,權當花錢買教訓了
試用期內7天工資也沒有多少錢,再說了,目前自己抓緊時間找工作才是正經事,總不能為了幾百塊錢耽誤自己的正經事。
就算自己能合理安排,那自己的心情也會受到很大影響的,情緒低落,心情煩躁等情緒都會被無意識的帶入到自己面試新工作中去的。
所以怎么算都是不劃算的,關鍵是自己今后再找工作時遇到這樣的事情要學會處理,減少自己的損失,這才是自己最大的財富。
總之,遇到這樣的經理,自己離職是多么明智之舉,如果碰到非常強勢的人,該經理會吃很大虧的,而自己吃虧就吃在太好說話上。
題主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離職不一定要待夠一個月!
進入職場7年,也經歷過幾次離職,在擔任管理期間也審批過許多員工的離職。在此,談談我的觀點。
1.預離職周期一個月的原因。
通常新員工入職開始,公司就會培訓有關于離職的要求,入職3天離職,提起一天申請;入職一周離職,提前3天申請;入職未滿試用期離職,提前一周申請;正式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確實,從要求上看正式員工離職的時間為一個月,公司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用這段時間招聘培養能頂替你的人,確保你的離開不對公司業務產生影響。
2.離職不一定非要等一個月。
既然已經明確了預離職期一個月的原因是確保工作交接,不對公司業務產生影響,那么按照這條線就可以看出我們離職等待期是可以變化的。例如,當前崗位替代者已經培養出來了、預離職人員本身不但對業務沒有幫助甚至還拖后腿、崗位超編不存在沒人做事等。
3.主動出擊,讓離職不需要一個月
公司規定的流程能讓大家省去麻煩,離職正常時間1個月沒有問題。如果想要加快離職速度,就需要自己主動出擊,一般只要說服自己的上級和公司的HR就能搞定。當然,這時候去談,不能只提你的要求,而是要多方面證明你現在的離去對業務不會有影響,自己已經不能繼續在崗工作,并且迫切希望能盡快結束合同。
總之,離職等待期掌握在幾個簽字領導的手里,尤其是你的直屬上級和HR,他們的簽字就確認了你離開對業務運轉影響不大的事實。沒必要老老實實等待一個月,主動去談,會有你想要的結果!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提離職未滿一個月離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