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不能買賣,使用權卻能轉讓,為什么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是基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修建房屋的一種權利,具有福利性質。
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村民只有使用權和處置權。
通俗點的說法,宅基地是國有土地,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形式,具有中國特色。
個人認為農村宅基地是界定“身份”的關鍵因素,是判斷能不能進行流轉或者交易的重要依據。
為什么這么說呢?
一、宅基地的受眾人群是農業戶口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宅基地的流轉或者交易條件
1、出讓方與受讓方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出讓方有至少一處以上宅基地。
3、受讓方在本村沒有宅基地。
4、雙方宅基地流轉或者交易需經村集體,社區,街道或者市縣相關部門批準登記。
因為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以對于同集體的村民來說,交易的只能是宅基地的使用權!
條件符合,國家允許,有效!
問題延伸:如果出讓方農業戶口,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方非農戶口,是不能進行宅基地轉讓的,各級政府組織也不會批準,更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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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屬于土地的組成部分,所有權均屬于村集體,但兩者使用性質不同,使用期限也不同。
農村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首先,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權不能自由轉讓。
1、《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和耕地不能自由買賣,禁止城市人購買農民土地和宅基地,禁止農民將土地和宅基地出售給城市人,農民私自買賣宅基地和土地的行為,屬于非法買賣,相關部門不得為非法買賣的宅基地和土地辦理手續和產權證。意思就是不是不可以轉讓,在合法條件下,農民是可以轉讓土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的。
2、所謂合法就是只能在村集體范圍成員之間相互轉讓,不能跨村轉讓,不能轉讓給城市人。
其次,宅基地使用權和屋使用權不同。
1、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以只有村集體成員才有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也只能在村集體成員之間轉讓才合法。
2、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房屋使用權原則上是可以自由買賣的。但由于宅基地跟房屋有密切聯系,房屋使用權轉讓會關系到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所以,房屋轉讓后,購買者可以居住,也可以將房屋拆走,但宅基地就不能帶走,宅基地永遠都屬于村集體的。
再次,土地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可以合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固定期限。
1、土地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可以合法轉讓,轉讓的僅僅是承包期內的使用權,承包期到期后,政策調整,轉讓合同自行終止。
2、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沒有固定期限,一般是房子在,宅基地使用權在,房子不在宅基地使用權回歸村集體。所以,房子不在了,重新修建房子就得重新申請宅基地,符合條件有使用權的才能得到宅基地批準修建。
總而言之,土地和宅基地使用權,在合法條件下是可以轉讓的,非法轉讓不受法律保護。大家對以上問題有什么看法,歡迎在評論下方發表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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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轉讓自有宅基地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個問題,提得有點嚴肅了。我們通常說違法犯罪,其實違法和犯罪不是一個概念,普通的違法構不成犯罪,只有較嚴重的違法,按照刑法可以受到刑事處理的,才構成犯罪。
對于農民轉讓自有宅基地這個提法,多少有點不妥,因為農村宅基地不是農民自有的,農民依法取得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農民祖上留下的宅基地,在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條頒布以后,其所有權也收歸了村集體,也就是說,從那以后我國實行了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農村的土地都成為農村集體所有。
起碼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以前,農村的宅基地管理政策是比較松的,不管是申請來的,還是祖上留下來的,從沒有人考慮到其所有權是村集體的,所以當時農村的房屋也是可以隨意買賣和轉讓的。不過后來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越來越緊,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繼頒布實施,農民對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擁有再也不那么簡單了,申請來的宅基地如果轉讓或者賣掉,就無法重新申請宅基地了。
但是,不管宅基地管理政策如何緊,農村里轉讓或者賣掉自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都構不成犯罪,只不過有時候屬于違法,不受法律保護罷了。我們知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只限于本集體經濟以內的成員,而有些宅基地的使用權又要執行地隨房走的政策,比如非農業子女依法承包的農村房產。為了杜絕不合理的地隨房地,國家規定非農業人口和非本農村集體經濟以內的成員,不允許在本農村集體經濟內購買房子翻建。
通常情況下,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只可以轉讓或者賣給本集經濟內達不到一戶一宅標準的農民,并且需要經過村委會同意的見證。如果賣給一戶多宅的農民,或者賣給外村村民甚至城市人口,這就違背了宅基地管理辦法,無法進行過戶,也不受法律保護,在遇有糾紛時,只能宣布買賣合同無效。但是,目前來說,這些不合規定的買賣行為,雖然違法或者違章,并不構成犯罪,因為我國目前的刑法中尚沒有一條對此行為進行定罪量刑。
也許正因為國家對農村非法轉讓和買賣宅基地的行為處理力度不夠,現在農村中變相買賣宅基地的行為還有定程度的存在,不少城市人用農村親戚朋友頂名到農村購買宅基地,不過戶,只是居住使用,也沒有人去處理或者沒收。
您好:
1、集體土地,國家現行政策是不允許買賣的。在現實生活中,城里人到農村買的是國家已經審批過的宅基地。這個宅基地永遠是人家的。換句話說:農村的地,不是你想建房就能建房的。只有國家審批過的宅基地,當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有資格建房。即便是你買了塊宅基地,最終建房時,還必須以買主的名義建房。因為在法律上,城里人根本就沒這個資格。
2、人家的宅基地,在所有國家頒發的證件登記上,永遠都是賣主的名字。依現行的國家政策、法律規定,這種房子是不可能辦理過戶的。賣主隨時可以反悔,你家只能要求退回建房付出的成本,或者再算個利息給你。
3、即便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的商品房,仍然是“小產權房”。如果缺土地證、規劃證等國家的正式開發審批手續。你買來的,也只是所謂的“小產權”房,其實也只是村里承認,別人不會來跟你搶罷了?!靶‘a權”房在性質上,是違法建筑,隨時面臨被扒的風險。
國家法律規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有些地方政府出臺關于閑置的宅基地,使用地票交易的規定,宅基地使用人主動申請退出宅基地,進行復墾,可以進行地票交易。
宅基地對于農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是農民蓋房的土地,只要農民想蓋房,不需要花錢去買土地,直接就可以申請宅基地蓋房的,可以說能夠省不少的成本的。那么農村的宅基地能不能自由買賣呢,為何有的農民能買宅基地呢?
農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嗎,為何有的農民能買宅基地?
首先必須明確宅基地是不能夠自由買賣的,當然也并非說宅基地就不能夠買賣,只不過是可以小范圍內部流通而已,這也是為什么有的農民能買宅基地的原因了。
那么宅基地要怎么樣才可以進行買賣呢?大家需要注意的主要是這兩個問題。
1、宅基地只能夠在本集體內進行流通
宅基地是不能夠自由買賣的,但是卻可以在本集體內,村民可以自行進行流轉的。也就是說只有是一個村集體的,需要宅基地的話可以問本集體的農民購買,但是卻不能夠去本集體之外購買的。當然就算是在本集體買宅基地,那也是需要本集體進行審批,都是有嚴格規定的,不是想買就能買的。
2、本集體的買賣雙方符合宅基地規定
就算是在本集體進行買賣宅基地,那么買賣雙方也是有要求的。首先就是賣方得是農村戶口,而且宅基地是在他的名下的,那樣才可以賣。而買方也得是農村戶口,如果以前是農村戶口,如今已經是非農戶口的話,那也是沒有購買宅基地資格的。
其次買方還得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也就是說自己手里沒有宅基地,而且并非是獨生子女。因為獨生子女一般可以得到父母的宅基地,只能夠跟父母一個戶口,所以就不符合一戶一宅了,自然就沒有購買的資格了。
所以說宅基地現在是不能夠自由買賣的,只能夠有限度的在本集體之間流通,而且還有各種嚴格的規定的,這都是為了讓宅基地能夠讓農民得到好處,不被違規使用的。不知道看完大家懂得了嗎?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