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職死亡待遇規定
職工在職死亡待遇規定
《廣東省勞動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勞薪[1997]115號文)第十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其中,“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下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在職員工因病死亡待遇,一般由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組成,喪葬費和撫恤金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病死亡待遇,目前全國尚無統一規定,所在省、自主權、直轄市對此有規定,按所在省市規定執行,具體標準建議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 、喪葬補助費。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20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
3、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4、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1)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在職員工因病死亡的,家屬都享受如下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六章關于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第二十四條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第二十五條全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人領取,不得重領。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后,家屬應該享受的待遇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三個月作為喪葬費,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此項撫恤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_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用人單位應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的,補償的標準各省略有不同,例如廣東省的規定如下: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一、退休工人死亡其遺屬待遇如何、包括什么:
1、退休工人死亡后,按原單位在職工人的死亡待遇辦理。喪葬費按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二個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供養一人的按本人退休前的標準工資,發六個月;二個人的,發九個月;三個及三個以上的,發十二個月。
職工(含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發放標準,按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縣)屬職工月人均工資總額計發。因工死亡的,發4個月,非因工死亡的,發2個月。供養直系親屬死亡的,按此標準發給1/2或1/3個月工資總額的死亡補助費。
2、職工退休以后,可由退休職工原單位繼續保留其原供養直系親屬的社會保險關系,并享受職工在職時的勞保待遇。
3、職工子女就讀的職業中學,如屬普通中學的性質,沒有逐月發給生活補助費的,在規定的就讀時間內,可繼續列為其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勞保待遇。
4、原不符合供養條件的職工子女、配偶、父母(除個體戶,私營企業主外),因某種原因殘廢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本人沒有生活來源并依靠職工供養的,根據”合理分擔”的原則,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的勞保待遇。
5、因病死亡的職工遺屬,企業應主動與民政部門聯系,由民政部門負責解決,在民政部門未解決之前,暫由企業按困難補助標準酌情發給生活費;對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可稍多照顧一點,如撫恤費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按困難補助標準補足;如其撫恤費標準高于困難補助標準的,按撫恤費標準發給。
6、居住在農村或其他城鎮的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因病一般可憑當地衛生院、醫院的藥費單,按規定報銷百分之五十的醫藥費。參加農村全作醫療需竟合作醫療費基金的,可憑單據報銷合作醫療基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如已享受百分之五十以上醫藥費的,企業不再報銷醫藥費。如果享受醫藥費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仍可憑上述醫療機構醫藥費單據,報銷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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