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懷孕幾個月以上不得安排夜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懷孕幾個月以上不得安排夜間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懷孕3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2017年春節前,某食品廠已婚女職工陳某到某市人民醫院婦產科進行檢查,醫生出具的檢查結果表明,陳某已懷孕7個多月。為此,醫生建議陳某停止夜班勞動,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中間休息。從醫院回來后,陳某持醫院的檢查證明,向廠方要求停止安排每兩天一次的夜班勞動,并允許其在工作期間離崗休息,被廠方當場拒絕,而且廠方提出要么繼續上夜班,要么就要扣發陳某工資、獎金,甚至辭退陳某。陳某認為某食品廠的這種做法不合情理,并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到某市勞動保障監察局進行投訴,請求制止企業安排其夜班的行為。
處理結果
市勞動保障監察局依法責令某食品廠停止安排陳某上夜班,允許其在工作期間安排中間休息,并依法對該廠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某食品廠的負責人向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訴說,臨近春節,正是食品行業的旺季,最近該廠的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陳某所在的車間又是工作量最大,因此實行每二天一個夜班,同時由于車間女職工較多,不能安排陳某只上白班。此外,車間已實現機械化,職工的勞動強度并不大,不會對職工的身體有什么影響。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勞動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六條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所以在本案中,某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對某食品廠申辯的理由未予采納,并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相關規定,對該食品廠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上夜班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改正并處以行政處罰。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懷孕
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制度。比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等等。
據統計,我國有女職工1.37億人,全國總工會積極推進《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維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趙赫是國家電網浙江開化縣供電公司的一名員工,2020年8月,她的第2個孩子出生。在懷孕7個月時,為了對她進行照顧,單位將她的工作崗位臨時進行了調整。上班后的趙赫中午還可以在單位母嬰室給孩子喂奶。
國家電網浙江開化縣供電公司職工 趙赫:我們公司內的哺乳時間相對較為彈性,有的時候在需要的時候,和領導講一下,就可以回家喂奶了。
在中建二局三公司北京安貞醫院建設項目工地,女職工正在參加 “巾幗心向黨,工地飄書香”讀書活動。在這個工地,技術人員四分之一是女職工。公司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不安排加班、夜間作業,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執行休假制度。
“中建二局三公司工會副主席 白德貴:我們還建立母嬰室,真正把對女同志的關愛落到實處,為她們解除了后顧之憂。
截至目前,全國已建立女職工休息哺乳室的基層企業工會達28.6萬個,覆蓋哺乳期女職工1857.1萬人。各級工會認真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采取一系列圍繞女職工平等就業、薪酬待遇、生育保護等措施,當好女職工的“娘家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保障女職工特殊時期合法權益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四期”的勞動強度和待遇都有了明確規定,維護女職工特殊時期的合法權益。
《特別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特別規定》還對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以及用人單位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21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并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內容解讀
預產期
預產期不上班工資應照發
法官提醒準媽媽們,法律為女職工孕產期勞動權益提供了最重要的兩種保護:一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經濟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資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休假權益,即休假時間不得壓縮。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設計公司不允許謝女士提前十天休產假,顯然違反了法律對“三期”女職工休假時間的規定。不支付謝女士三個月產假期間的工資,又違反了法律中不得降低“三期”女職工基本工資的規定。
產檢
產檢算工時不能扣工資
法官介紹,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該商場的這一決定顯然屬于違法行為,小王有權根據相關法律向有關部門反映,進行維權。需要注意的是,進行產前檢查時還應該按照企業的考勤管理規定,履行必要的請假手續,并注意留存相關診療記錄,避免因為程序和證據問題,影響自己孕期合法勞動權益的維護。 [4]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5]
[5]
流產
流產也有假,長短不一樣
法官說,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吳女士和科技公司對上述女職工保護規定都有誤讀,吳女士并不能主張三個月的產假,科技公司給予吳女士15天的產假,但這15天的工資應當照常發放。法官提醒廣大女職工,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依法維權的同時也不要過度維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懷孕幾個月以上不得安排夜間”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