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死亡后有哪些需要處理
職工死亡后有哪些需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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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去世之后,基本就需要死亡證明,火化證明,還有村委會街道的證明。
1 死亡證明需要村委會或者街道,村支書或別的村里的負責人開簡紹證明信,然后去派出所開取,死亡證明,
2 火化 證明,有些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死亡證明 火化證明,還有單位的相關手續,才能領取喪葬費,火化的票據,最好存著下。
3 遺產相關,例如親屬的銀行卡,不知道密碼,直接去銀行咨詢下,需要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村里簡紹信,去遺產公證處,公正辦理遺產繼承,少許公證費,還有相關證明,才能去銀行辦理手續將錢取出來。 其手續相當繁瑣, 村委會——派出所——銀行——遺產公證處,四個點相互交叉循環辦理
4 其親屬的手機卡,微信等資料,支付寶,最好,在辦理死亡證明之前,通過綁定手機號,身份證驗證,改成自己需要的,辦理死亡證明之后,意味著親屬身份證已經注銷,否則很麻煩
5 凡事屬于親屬,過世的涉及的遺產,相關車輛啥的,最好盡早過戶辦理,否則相當麻煩
第一要確實是否為工傷?,意外死亡的原因比較關鍵。《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二如果單位為勞動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員工發生意外死亡之后經社保機構認定為工傷則通過社保基金來進行賠付。單位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員工繳納社保,即使認定為工傷也不能由社保基金支付,需要有單位來賠付。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應當補償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但對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支付標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不盡一致,且差異較大。因此具體標準建議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個人繳費部分是可以退還的,由繼承人領取。
但也要要看是什么情況。
一、在職職工死亡后,個人繳費部分完全退還。
二、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15年繳費年限的;死亡后,養老金有余額的。這兩種情況的可以退還。
三、除個人養老金退還外,還有一次性補助和喪葬費。不過各地執行的標準不同。
四、職工死亡后,孩子未滿18周歲,家屬無社會保險的情況下,也有一定的補助。
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發放去當地人社局辦事窗口辦理。 申請材料:
1、死亡人員身份證、社保卡、火化證、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死亡人員火化收據原件;
3、繼承人與死亡人員關系證明材料;
4、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喪葬補助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的,以及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的喪葬費用補助。喪葬費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職工、處理后事的必須費用,工傷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應予以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該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所能獲得的喪葬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關于喪葬費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 第7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第1款第7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享受主體:因工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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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去世或被宣告死亡,一般情況下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公安機關開具的職工戶口注銷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職工的關系證明或經公證部門公證的遺囑等材料,提取職工賬戶內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職工死亡后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有兩種處理方式: (1)由該死亡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取。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憑戶口簿、合法繼承身份的證明和身份證、遺贈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提取(繼承、受遺贈)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 (2)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他們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情況下,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死亡可以全額支取其住房公積金。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可由其繼承人全額支取住房公積金,但支取時應提供以下材料:首先要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注銷戶口證明,其次要有法定繼承人的公證書、法定繼承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最后還需提供公證機關公證的遺贈書或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如果職工的繼承人不能親自提取住房公積金可委托他人代辦,委托人需提供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戶籍證明,同時,受委托人還要出具職工工作單位的委托提取證明和受委托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受委托人身份證明。若委托所在單位經辦住房公積金人員作為代提取人辦理提取手續的,需經提取人書面簽字同意,并提供職工工作單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兩份。
這要看具體情況,屬不屬于工傷范圍,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是突發疾病的,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具體政策和認定流程可以到人社局工傷保險科咨詢,如果認定為工亡的話,有明確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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