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你在問題中提到職工、工傷、醫藥費、賠錢等幾個關鍵詞。現就你提出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以保障職工在工作中因事故受到傷害、或患職業病,而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如果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報經社保部門審核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
二、用人單位如果沒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則在職工出現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時,依據條例規定,則由職工所在的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待遇了,這其中就包含職工在“三定”范圍內的醫療費。
三、如果單位不向工傷員工支付醫療費,則工傷員工或其家屬有兩個辦法來解決:首先,與單位協商,由單位先行墊付;其次,如果單位拒絕墊付,則工傷員工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留好相應的票據,按條例規定的程序去維權。
四、職工發生工傷后,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是其中的一項。依據條例規定,以下項目也是工傷職工有權可以獲得的待遇(條例稱“支付”,不叫“賠錢”):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的交通費和食宿費、輔助殘疾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殘疾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金;工傷員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有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上各項目的具體標準和支付條件,在條例中均有具體規定。
因此,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當即使抓緊治療。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支付醫療費的,工傷員工或其近親屬可以條例及相關規定,去依次申請認定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仲裁,由單位支付包括醫藥費在內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2.關于該條第一項“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情形”,工傷保險制度保護的對象是特定人群,即工傷職工,旨在保障工傷職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需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保障時,就應當停發工傷保險待遇。此外,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將喪失享受有關待遇的條件,如享受撫恤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一定的年齡或者就業后,喪失享受遺屬撫恤待遇的條件;親屬死亡的,喪失享受遺屬撫恤待遇的條件等。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一、工傷后如何索賠?
1、 雙方協商。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致死后,單位或者勞動者應當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在確定屬于工傷后,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數額和范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2、 申請勞動仲裁。雙方協商不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3、 民事訴訟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什么情況下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十一、依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復工傷保險待遇,停止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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