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是什么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是什么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勞動者可以隨時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有第三十八第規定情形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賦予的是勞動者單方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為形成權,一經做出即生效。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征得工會同意。未征得工會同意的,因其程序不合法屬于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
第一款情形下,勞動者只需通知用人單位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通知的時間提前多長時間,視情形自主決定。個人認為只需適時提前告知用人單位何時解除勞動合同及工作交接事宜即可,肯定沒有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37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規定;38條: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7種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是規定勞動者單方面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第三十八條是規定勞動者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需提前通知。該款規定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與《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大致對應。而該條第二款規定是規定了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當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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