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來說確實如此。但有一點需要你注意:
你要有證據證明,你確實工作了一年,并且沒簽勞動合同。
這個證明的證據還是比較多的。比如社保、公積金、工資條。
在某些情況下,甚至你獲取的內部文件、制度、組織架構、對辦公場所的熟悉程度、辦公場所內部的布局圖的重現,都可以作為證據。
但這些存在“自由裁量權”的使用。“自由裁量”的意思是,仲裁員或法官根據情況和自己經驗所得,作出評價。
因為這些證據并不是正常情況下的證據。但勞動法作為保護勞動者的法律,會盡量考慮勞動者的情況。
【職場之事件分析】【在工廠干了4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降低工資怎么辦?】
先說說降工資的事情:
1、如果是由于疫情影響導致的降工資,自己又不合適找到更好的工作的話,那么還是忍忍吧。畢竟大環境就是這樣,很多企業都是降工資,有些正規公司也都裁員減薪了,都不容易的。
2、如果不是疫情的事情,如果降工資不能接受,那就更快的去找尋下家吧。樹挪死人挪活!
再說說合同的事情:
1、《勞動法》規定,企業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這是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權利。
2、公司必然是違法的,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保,同時給予11個月的雙倍補償金(勞動仲裁時效是1年,因此是11個月),員工可以主張企業沒有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2N的經濟賠償金,N根據工作年限確定。
【悠閑職說】觀點: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構成違法。新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
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存在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因此,題主所提的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公司屬于違法行為,若是在一年之內,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并補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年,則可以未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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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個合同即將期滿。
2.勞動者方面不具有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
3.單位和勞動者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
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勞動者有單方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先權,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只具備條件1、條件2,雙方還沒有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因不符合上述三個全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拒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在期滿時終止。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