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調解書不給錢咋辦
簽了調解書不給錢咋辦
調解協議簽定后,被告仍不還錢的話,您可以憑借調解協議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進行審查合格后,就會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法院的強制執行可以有效的幫您催還借款,限制被告的消費,要求他定期、限期還錢,直到被告償還完所有的借款。
作為執行案件代理律師,會碰到大量這種情況。遇到當事人在判決或調解后,履行期限屆滿仍然不償還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這樣去做:
在調解書履行期限屆滿后2年內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在申請強制執行后,執行局具有執行權,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情況,及房產和車輛。也可對律師出具調查令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當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局可以對該財產進行查封、扣押等執行手段。其后,進行評估、拍賣。
- 若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也可以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當被執行人作出妨礙執行的行為時,執行局可以依法進行拘留、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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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并不清楚,所以要分幾種情況回答。
和解分三種,第一種是訴訟外的和解,即庭外和解,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這種和解協議相當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了一份新的合同。由于和解是在債權人讓步的情況下達成的,所以如果債務人到期拒絕履行和解協議,則和解協議成立的基礎不復存在,和解協議的效力是可以否認的,債權人可以起訴要求債務人履行原合同。
第二種是訴訟中的和解,這種和解是在法官主持下進行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可要求法官出具調解書,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調解書,則債權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書
。
第三種是執行中的和解,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就生效的民事判決互相讓步,從而達成一致的和解協議。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則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
可以要求對方按照調解書付錢,要是對方不付,你可以起訴到法院。
如果是經勞動仲裁委員組織調解而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直接申請支付令。如果申請了勞動仲載(進入了勞動仲裁程序的)則要先行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再行提起訴訟。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如果調解雙方都簽字或者簽收了,也就是說調解書生效了的話,并且調解書中的履行義務已經到期還不履行的話,那么你可以向法院強制執行調解書中的事項,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OK了,很簡單的。
如果肇事者一直拒絕履行調解協議中賠償義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簽了調解書不給錢咋辦“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