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簽了合同不想要了怎么辦
買的二手房不想要了,不太清楚你買的這套二手房手續走到什么程度了,不同的程度,會承擔不同的責任。
一般來說有幾種情況,我談談我的觀點。
已經簽定合同
如果是已經和賣家簽定了買賣合同,那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你要毀約,那就要承擔毀約責任。
一般的簽定合同后的毀約,補償是定金的雙倍以及房款的20%的費用;如果你找中介居間服務簽定的合同,一樣的要支付居間服務費;你按照這個標準計算一下你要支付的成本。
比如你買的這套房價格是100萬,定金交了2萬,居間服務費是2萬。那定金的2倍就是4萬,房款的20%是20萬。
定金賠償4萬、房款20萬、居間服務費2萬,共26萬。
當然,具體的是多少,你要和賣家、居間經紀公司溝通后再做決定。賣家也有可能寬宏大量不需要你的毀約賠償,那也再好不過了。
已經產權交易
如果已經產權交易后,你要毀約,那就不太好了,這種情況一般的是不存在的,至少我還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如果你一定要毀約,那就只有重新過戶給賣家,交納稅費,追究你的違約責任。
有些城市在產權交易24小時內,是可以撤銷交易的,不知道你在哪個城市,具體的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
有些城市在產權交易后幾年之內不能再次交易,比如重慶,是產權交易后兩年內,不能再次交易,這種情況你就無法毀約了。
尋找機會再次出售
如果你不愿意承擔毀約責任,你可以暫時持有這套房,過一年、兩年或者三年,再尋找機會出售,再次出售,你的支付成本也小的多了。再說,兩三年時間,也不太長,完全可以持有。
總結一下
毀約是要承擔責任的,這個我想你也應該清楚,你是否愿意承擔責任?如果你不愿意承擔這些責任,那你最好持有幾年,然后尋找機會再次出售。
你在當初做出購買決定的時候,我想,這套房總有一些讓你心動,有一些喜歡這套房的地方。既然如此,那持有兩三年,應該不是特別困難的事兒。
當然,這是我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各位對這個問題在下面留言,發表你們的觀點和意見,相互交流和學習;有什么問題也可以私信,我看到后就會回答你;也可以點擊關注我的賬號,方便以后交流這類似的問題。
要看是交定金還是已經過戶了,如果只是交定金,可以跟賣方協商看能不能退一部分,我上次也是碰到了買賣雙方簽了定金合同,最后買方不想要了。賣方將定金退給買方了,最虧的是我們中介,一分錢中介費都沒有!
如果已經過戶了的房子,買方不想要了,如果賣方也同意退房,買方只要承擔來回過戶的所有費用!
如果賣方不同意退房,只能再賣了!如果是按揭,還要經過銀行同意提前還款!
如果是未簽購房合同,可以通過中介協商解決
看看是否能夠,在原有的基礎上少付一些違約金。
如果是已經簽約購房合同了,那就只能繼續交易了
簽約購房合同后,房管局就會網簽備案
未滿兩年會有增值稅+個稅
未滿五年會有個稅
出售房源的話,盡量選擇專業中介門店,保證交易安全
可以掛到中介公司賣,畢竟幾百號人賣比一個人賣得更快,而且這樣也能快速拿回自己的錢,希望對你有幫助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如果您的房產已經過戶,房屋產權證是您的名字,可以找中介再次掛出來賣,如果您在簽了合同沒有過戶期間,不想購買的話,看合同內容需負違約責任。
具體看你現在到哪個流程了,如果僅僅交了定金,那就看合同規定的違約項,還可以和賣家溝通,如果賣家也感覺賣便宜了呢!
如果首付已付,那就規規矩矩的把流程走完,拿到產證時,再加上自己的損失在原來房價的基礎上,再掛出來出手,如果比較急,自己虧一點可以便宜一些,說不定有接手的呢!
一賣掉
自己掛到網上發布信息賣掉,也可以用中介賣(會產生費用),目前來看剛買的就買對你是不利的(不用想在退給別人)。
二不賣
在一個就是(急用錢)可以抵押出去,注意在可周轉范圍內(一般抵押的房子租出去,抵押出問題,抵押大于租客房子會貼封條,資金一定要在可周轉內)。后面在把房子出租出去還可以收點租金,房子就目前來說還是保值產品。
三有錢
以上忽略,就不扯犢子了,想賣就賣不賣放那看!
如果已經交易過戶到本人名下。不想要了,可以作為出售,如果家里有礦也可以任性選擇贈與。
題主買“了”二手房,敘述不太精準。個人理解有兩種情況。
第一,與房東完成了付款(含首付及申請按揭),簽訂了購房合同。
第二種,已經完成交易,取得了不動產權登記證。
如果是第一種,可以試著與房東協商,在付出相應的代價(主要是違約金和應付中介費)的前提下取消合同。
如果是第二種,那么,你已經是房子主人了。不想要的話,找中介賣掉吧。
看您是因為什么不想要了,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到房管局提出退款。具體流程可以咨詢房管局。如果個人原因,可以私下協商。
如果已經買了2手房,但因為一些原因想不要這個房子,個人建議可以把房子放去中介公司,讓中介公司幫你找客戶,到時成交要向中介公司給傭金的具體要看那個地方,房價高的和低的地方都有點差別,基本都系拿成交房價的百分之1到2當傭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從上面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因為賣家方面的原因,導致購房者后悔買了這樣的二手房,購房者是可以選擇退房的,并且還可以要求賣家賠償損失。但要注意,相反的情況下,如果是購房者自己的問題,主觀意識上買了二手房后悔了,責任就在于買家自己,當然買家也可以選擇退房或者跟賣家協商,如果當時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則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