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了offer不錄用賠償幾個月
發了offer不錄用賠償幾個月
只要你有在他們規定的時間內接受offer,就可以 但問題是,公司有以任何理由(歧視除外)解雇你的權利
具體看你的是哪一種offer,有些公司為了挖人,前期給予人才的offer都是有點類似合同形式,標注人才如果放棄現有的職位到其公司就職則可獲相關獎勵等,雙方簽字這種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但一般形式的offer可能只是說你來我這工作吧,我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給你報酬,所以一般性的offer并不具備在法律上的相關效應,只類似招工宣傳單只不過派發的方式不同罷了。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反OfferLetter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OfferLetter發出后,用工雙方仍處于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此時,如果勞動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單位的基礎上已經為簽訂勞動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和投入,而最終因用人單位的過錯未正式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你好!感謝邀請回答你的:“入職4天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強行辭退,如何賠償?”的問題。你的問題我們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情況是你在試用期內的確不符合用人單位的招聘條件
如果你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發現你的確不符合用人單位招聘時公布的錄用條件,如你的身體原因不能適應應聘崗位的基本要求,或者你的技術能力沒有你自己應聘時所承諾的水平,無法勝任應聘崗位的基本技能要求等。這些情況如果有確不能讓你勝任你所應聘的崗位或職位,那么,企業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勞動者在“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可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種情況是你在試用期內被用人單位無理由地以不符合試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即使你入職才幾天,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首先,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說明了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一個試用期限,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內的表現,如果沒有員工不符合試用期條件的真實、客觀記錄或評價,也就是說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以不符合試用條件為由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無正當理由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屬于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試用期內辭退你,你是可以以符合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公開公布的崗位或職位基本要求、職位說明書,以及該崗位或職位所需的基本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等基本錄用條件為由,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非法辭退的行為,履行勞動合同,給予正式錄用,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給予你雙倍的經濟補償,也就是半個月工資的兩倍補償。但按你所述,你已找了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認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想怎樣就怎樣,一旦轉正就多一個月賠償!估計勞動仲裁應該是覺得你才職4天,而用人單位在這幾天內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你,感覺的確有你自己一定的原因,且用人單位也已經給你多算了3天的工資,基本也就符合了《勞動合同法》的補償規定,才那么答復你的。
總結:員工在試用期同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隨時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也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否則也會構成違法解除,需要承擔相應的違反后果。鑒于題主只在用人單位服務4天,且用人單位已另行多支付了3天的工資,應該來說補償也基本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況且,題主在入職4天被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聘用,估計題主自身方面的確存在一定的缺限。因此,建議題主就此了之,畢竟幾天時間再怎么賠償也賠不了多少錢,且勞動仲裁也好,走其他法律途徑也好,都要付出時間、精力代價的,為了這么一點點小錢去花這個時間和精力,不如根據自身的條件趕緊去找個適合自己的另一家企業入職,認真工作,爭取早日轉正,有個正當的職業,才是硬道理!
個人觀點!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如有不同見解請私信交流探討!感謝關注!謝謝!
【沈理職談】的觀點,我覺得題主因為offer寫了“試用期若不符合要求,公司有權直接辭退”,覺得尷尬的話,也太矯情了吧。首先這是格式化的offer標準,不因為你以前能力如何而改變,反倒是自己多想了而已。
第一、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可辭退不符合條件的員工。
作為一家標準化的用人單位,肯定是要規避一切用人風險,員工剛入職的時候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關于員工試用期辭退的條款,勞動法第25條有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補償。”
雖然你是職場老鳥,但不是每個人都熟悉勞動法的,寫明白了就是為了以后避免糾紛,省的再多次溝通了。
第二、職場老人并不一定意味著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
職場老鳥只能說明工作時間長,見識和積累可能很豐富,但是新的工作永遠是未知數,即使面試通過也不一定與新公司的文化和工作環境想符合,很多人說不定水土不服,試用期也難得到老板認可。
因此,不能因為你是職場老人,自信滿滿,覺得人家off提醒試用期不合格可以辭退很尷尬,人家并不是諷刺你或者針對你,你也不要自恃老人而看不慣這個行為。
第三、求職心態要放平,即使應聘上CEO也得遵守新公司的要求。
人事部門在公司中僅次于財務的嚴謹,也是非常謹慎工作的,不然很容易出現勞務糾紛。因此在公司里邊制度流程大于職位頭銜,這個也是沒錯的。
我相信題主應該是職場精英,也不拘小節,但是心態還是要放平的,新的公司offer并沒有不妥之處,相反你還得尊重和鼓勵這樣的行為,站在公司人事角度來思考。
進入新的工作環境,要有“空杯”心態,不要自恃自己以前幾年的工作經驗,那都是過去時了,新的開始,從尊重公司基本offer內容開始。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舉個例子,你在某公司上班,上了兩年,去這家公司面試,給了offer,然后你離職,但是這家又不錄用,補償,為,前面公司將你辭退應給的補償。
大概可以理解為損失。
但是 沒上班,是不是就沒損失了?
有。因為你收到這個offer導致你沒有去其他面試,包括體檢,等相關入職材料的準備,所有消費都算它的。一般來說,要求對方賠付offer試用期一個月的工資。
一般來說,這些都是要爭取的,不存在,你跟他說這個,就掏錢給你,肯定要折騰一番,這時間和花費,都按照offer給的薪資,計算起來,要求賠付。
僅供參考。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發了offer不錄用賠償幾個月“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