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審理范圍
民事二審審理范圍
【每日講法觀點】二審一般都不可以增加被告。因為二審的審理程序與一審不同,二審作出的裁判文書原則上是生效的裁判文書(不包括發回重審的裁定),如果允許在二審中追加被告,那么由于二審法律文書作出以后就生效了,被告將無法上訴,變相的剝奪了被告上訴的權利。
二審為什么不能增加被告?
眾所周知,我國是二審終審制國家,一般的案件一審以后,還可以進入二審。如果二審允許增加被告的話,那就意味著變相地剝奪了被告兩審終審的權利。因為二審作出的法律文書,一般都是生效法律文書,在二審中新追加的被告就失去了上訴的權利,顯然違背了二審終審制度的原則。
二審是因為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文書,因此二審的審理范圍主要圍繞著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審理。
如果遺漏了必要的被告怎么辦?
如果一審程序中確實遺漏了必要的訴訟當事人,那么一審審理的程序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二審法院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發回重審的程序中可以追加新的被告。原則上在二審的程序中,是不好直接追加新被告的。
總結
原則上在二審程序中都不能追加被告,因為如果在二審中追加被告,違反了我國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剝奪了被告的上訴權。
但如果案件在一審中確實應當追加被告,二審應當撤銷原來的判決,發回重審,在一審重審的程序中再行追加被告。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直接根據本案證據材料作出判決、裁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直接作出判決、裁定:(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民事訴訟二審不是全面審理的,而只是對你上訴部分的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審查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審查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審查一審裁判是否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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