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與二審民事答辯狀的區別
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后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一審答辯狀主要是針對原告的訴訟狀而答辯。二審是對方當事人上訴,針對判決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不服,其實是對法院判決不服的。二審答辯狀可以認可判決,也可以對上訴人上訴內容的反駁。
一審答辯狀格式:
答辯狀格式與起訴狀沒有多大的不同,最大的區別在于答辯狀的內容方面。答辯狀格式具有三個部分,首部、答辯理由、尾部和附項。
1、首部。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1)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3)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xx(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xx×(姓名)因xx(案由)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1)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答辯人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注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二審答辯狀(樣式)
答辯狀
答辯人:楊 ** ,男,漢族,1956年10月出生,住任城區李營鎮平店村
答辯人因與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任城區人民法院【2009】任民再初字第2號判決書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認為適用法律錯誤,沒有法律依據。
任城區法院是接到濟寧市檢察院抗訴后,依法再審。正確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糾正了原一審時適用上法律錯誤,確定雇主賠償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侵害而受到的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明確的規定,不附加任何條件,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對法律規定如何理解適用所做的指導,是具體判案的依據。
上訴人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的“混合過錯原則”認為應當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屬于理解法律錯誤、首先,雇主承擔雇員在雇傭活動中的損失,是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不適用混合過錯原則;其次,針對民法通則規定的混合過錯原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2條規定,侵權人有故意、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上訴人在用工過程中,不采用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明顯的重大過失;最后,上訴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存在過失。
二、再審法院計算誤工費時間準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提出有效地傷殘鑒定須符合三個條件:一當事人對傷殘鑒定有異議,并提出鑒定申請,二人民法院同意,三經雙方共同協商確定鑒定機構或協商未果情況下經法院指定。該案中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2008年4月28日作出的第645號鑒定書,符合以上三個程序要件,合法有效。原審法院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確定誤工時間為4月27日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