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寫借條還是欠條
借款寫借條還是欠條
借貸關系寫借條,最好用銀行轉賬方式進行,且金額與借條中金額相符。如第三人收款,需在借條中寫明指定收款人的姓名及賬號。能不現金就不現金。
欠條和借條的區別僅限于學理分類,實務中會區別意義不大,因為都會對基礎事實審理。
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借款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么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也就是說,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區別:
第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條或者欠條引起的糾紛,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據不同的法律對借條或者欠條載明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由于借條是基于借貸關系而形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關于:“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諸如“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如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也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第四、在未注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借條”,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只是屬于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款借給債務人時,其權利不可能受到債務人的侵害,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兩年。[2] “欠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3] (法復[1994]3號)中指出:“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之次日開始計算。 生活中,很多人對借條與欠條的法律含義缺乏應有的認識,致使在出具條據時,誤將借條寫成欠條,或者誤將欠條寫成借條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條時一定要寫明是欠條還是借條,在條上還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金額大寫、還款時間、簽字、捺指紋、蓋章等基本項目。
一般借錢出去是要寫借條還是欠條呢,怎么寫好,急急急?
這個問題,你要錢借出去給別人,那就寫一張借條【你姓名:張某某】借款原因:可寫也可以不寫。還款時間要寫清楚。這是小額借款
題目:借條
今借到張某某人民幣500元整,這個要大寫字母:五百元整。借款時間一個月,將于2020年9月1日還清。
借款人簽字:
借款時間:2020年8月1日
大額借款1萬元以上的,又要重新寫。
題目,借條
今借到張某某人民幣:10000元整,大寫:人民幣:壹萬元整。借款時間一年,從2020年8月1日起到2021年8月31日止。年利息:按銀行同款定期利息1.75%到期應付歸還:人民幣本金加利息=10750元。大寫人民幣:壹萬零壹佰柒拾五元整。
借款人簽字:
借款時間:2020年8月1日
個人認為還是要打借條,親兄弟明算帳,以免突發情況,鬧不愉快,連朋友都沒得做,不過,個人以為朋友之間最好不要借錢,有些時候,出問題就在錢上,無論多少!最好別借!
借條和欠條不存哪個更好的問題,二者法律內涵不一樣。首先先明確一點:借條和欠條不是一個東西,而且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絕對不能混為一談。從最基本的意義上看這兩者就有明顯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借條與欠條的時效性有著很大區別。借條與欠條的時效性關系著追討借款/欠款的時間,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的時效性只有3年,而借條的時效性長達20年。借款事實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把錢借出去不打借條,存在風險。
在人際關系交往中,難免會出現借貸關系。到底把自己的錢借給朋友時打借條還是欠條呢,由于對法律意識的淡薄,還有對朋友的情份和信任程度的了解。有的可能就要一句誠諾,借條欠條都不打,有的打借條和欠條都可以。其不知畫龍畫虎難畫骨,知人知面不知心這個道理,往往人們會顧及情面而不好意思要求對方該怎么做。實際這是錯誤的想法。
坑你的大多數是你最信任的人,還是先小人后君子的為好。
借錢不還的人大都是親戚、朋友、同學這一類人。沒有這層關系在里面你也不會借給錢他們,也就少了很多麻煩事,煩心事。可到最后坑你的騙你的大多是你最信任的人。所以說不論做什么事還是多留個心眼為好,不要莫不開情面,先小人后君子,親兄弟明算帳。把事情講明白,終歸發生過那些個借錢不還的事。要是真朋友,覺得他會理解你的。別到時只為當時莫不開面,到最后真發生借錢不還的事,錢也要不回來,朋友也做不成,雞飛蛋打兩頭空。
借條與欠條性質的區別在哪里。
至于錢借給朋友是打借條好呢,還是欠條好呢?咱們先來說一下借條與欠條的性質區別。
借條屬于他人當時遇到了經濟上的困難,尋求另一人給與經濟上的接濟與支持,來緩解借錢人經濟上的壓力所產生的關系,屬于借用關系。是帶有流動性質的,在流動性質中采取加固的一種方式。應當以當事人打借條為宜。
欠條一般屬于當事人當時經濟上有一定困難,而支付不了另一方的錢款。這是一種固有的,所欠另一方的事實。比方,老板由于種種因素給工作人員當時結算不了工資,做為一種證據而寫下的屬于欠條。再比如你借給另一方的錢,到時間另一方卻還不上所產生的事項,為了有效的約束對方,也是屬于打欠條。欠條屬于一方當時由于種種原因,實現不了當時該給款項的承諾,而寫下的證明材料。
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上的區別。
借條與欠條的法律訴訟期都是兩年的有效時間,超過兩年就不在法院受理范圍之內。借條與欠條的區別就在于,出借人在向借款人催要債務不償還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訴訟之日起,開始算訴訟期為兩年,不訴訟不計算。比方說你借錢給某某有三、五年了,某某就是不還,這時你到法院提起訴訟,從這個訴訟時日算起兩年的時間。欠條就不一樣了,欠條從立下之日開始算起,也就是說從寫欠條那天算兩年,超過了法院就不在受理了。
所以說把錢借給朋友時還是寫借條為好。
你好,私人借款,寫借條好還是借款合同好呢?
首先我解釋一點:借條從法律上來說,性質就是借款合同,只不過因為大家看多了銀行借款合同,就認為借條和借款合同不同。借條就是簡單的借款合同。
那么如何寫借條呢?
借條是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書面憑證,因此,要使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借條必須具備要求。有幾點必須注意:
1、明確的借款人(借款方:債務人)和貸款人(出借方:債權人),雙方姓名一定要準確,不能用小名、別名、曾用名。借款人必須親筆簽名
2、明確的金額,必要時要有大寫。
3、明確的借款期限(可以不寫)。
4、利息約定:以不超過月利率3%為原則。
5、是否需要擔保人。
6、借款日期。
7、借款用途。
8、借款支付方式(可不寫,但當面支付現金的,要求出具收條,銀行或微信轉帳的,要保留支付憑證) 。
總之,借條只有符合要求,在萬一發生糾紛時,才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總是有一些極個別的債務人喜歡“鉆空子”,在借條上的玩起“文字游戲”,利用幾字之差,得以逃避債務,使得借條變成了一張廢紙。
3年前,王某向朋友徐先生借了一筆錢,用于資金周轉,哪知,錢一借出去,就如打了水漂一樣沒有了音信,直到徐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起訴,法院現在強打老賴,強制執行處理王某財產時,雙方才達成了還款協議。 其實這樣類似欠賬不還的老賴有很多,有什么辦法能做到防范于未然呢? 法律哥提示您一定要注意借條上的這三個字,以防止“掉進陷阱”
一、是“借條”不是“欠條”,借條不等同于欠條 我們知道現在借錢,多數人還是有打借條意識的,但是往往把借條寫成欠條,就是這么一字之差,就有可能遇到老賴。 借:是無其它法律事實的情況下,先從對方拿走,一定是要還的。 欠:是由于其它的法律事實導致的應償還的義務,欠的來源可能包括:合同關系、由借而產生的多種情況。 總體來說 借的話就產生欠的效果,但是欠就不一定是借引起的。 對于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欠條,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自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 對于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但自出具借條之日起超過20年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
二、少寫一個“到”字
“借”和“借到”兩個詞意有區別,“借到”能夠體現事情發展到某種狀態,能夠說明借款行為已經完成。建議,書寫借條時應措詞嚴謹語意明確,且收到借條后讓債務人再出具一張收條,以避免出現糾紛。 三、借條上出現多音字傻傻分不清楚 在很多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因為多音字鬧矛盾的不在少數。比如下面這起案例: 李某借了周某10萬元,李某第一次還了1萬,然后從新出具了一張欠條,欠條內容為“李某借周某10萬元,今還欠款9萬元整”。
還字有兩個讀音想必大家都知道“huan”“hai”想必大家都知道,不同的讀音所產生額意義也就不同,所以我們在立字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多音字的使用,一定要規范。
有事找律師提醒: 借錢這事也是個謹慎的事情,立憑證時,是寫“借條”為宜,在措詞時務必多加考慮,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當然,數額較大的,需要簽訂借款協議并找律師審核才行。 下面我們來看一看極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條范本
(本文圖片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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