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判三年以上可以取保嗎
有可能判三年以上可以取保嗎
刑事案件已經判刑的,不能取保候審,在判決前是可以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被刑事拘留,只要符合條件,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后,判決結果有可能會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于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除取保候審規定的第三、第四種情形外,一般不會采取取保候審。也就是說,除了取保候審規定的第三、第四種情形外,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罰的,一般都采取取保候審。
但是,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最終刑罰。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做出的,因此最終判決可以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親你把事情弄錯了,如果辦理了取保候審就不會面臨超過三年的刑期的。只有輕微犯罪不足追究刑責才允許取保候審的。嚴重犯罪是不能辦理取保候審的。
合同詐騙案的量刑是根據詐騙數額結合犯罪情節綜合考量的,判處三年以下有限徒刑的的,是詐騙金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還適合緩刑,比如合同形成之前,的確事出有因,但簽定合同后,又收了別人履行合同的保證金,但就幾萬塊錢。
后來事情沒有象之前我陳述的那樣發展,而且完全不在我的掌控之中,我成了事實上的合同詐騙,但情節沒有特殊之處,比如資金不屬于國家資金,也不是扶貧,救災,治病等特殊款項,這種情況可能判三年以下。
詐騙罪法官的裁量空間很大,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詐騙數額五萬元以下屬于數額較大,沒有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適用緩刑。
詐騙數額五十萬為數額巨大,一般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金額五十萬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都可以并處罰金。
情節是指犯罪動機,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
情節特別嚴重,法官判決會使用上線,比如十年以下判你十年,下線好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四年。
情節分析,詐騙的資金源,如國家資金,扶貧款,救災款,專項資金,學生的學費,住院病人的住院費用,只要沾上,就屬于情節特別嚴重。這屬于犯罪動機,知道資金來源是不能染指的還要施行詐騙。
犯罪手段,比如一開始就使用假身份,編造假項目,私刻公章,炮制假公文等,
后果:如因詐騙行為引起的,大學新生被騙光學費而跳江自殺。公益項目款項被騙項目爛尾。詐騙行為間接造成重大事故,或者給社會帶來惡劣影響,都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公安機關拒絕取保候審,犯罪證據肯定充分了。
依我之見:既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的話,依法該犯罪嫌疑人‘’必須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審,該案只能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而‘’不能由受害人刑事自訴‘’。
為什么必須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由檢察院公訴而不自訴,且不能取保候審呢?
本人以下試從刑事訴訟法理及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受害人的案件,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屬于刑法予以嚴懲的‘’重罪‘’一一比如故意殺人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丶強奸罪有加重情節丶搶劫罪有加重情節丶綁架罪……對于這種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犯罪的往往伴隨著嚴重的暴力侵犯的嚴重刑事犯罪,從刑事強制措施的采取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逮捕‘’。這里法律規定的‘’應當‘’是書面語言,用民間口語就是‘’必須‘’的意思,即法律強制性規定‘’必須逮捕‘’,而不得采取‘’可以‘’,即辦案機關自由裁量‘’可捕可不捕‘’。就本案例而言,犯罪嫌疑人涉及犯罪‘’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對這種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公安機關‘’必須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只有證據沒有問題檢察機關‘’必須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那么,可否對‘’可能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又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呢?如上所述在《刑事訴訟法》七十九條關于‘’逮捕‘’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應當予以逮捕‘’外,該法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中規定法定條件是一一對可能判拘役丶管制丶罰金丶獨立附加刑的,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一般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取保候審不致危害社會,即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兩危性)。可見,‘’判處10年以上刑罰‘’的暴力犯罪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顯然是不符合取候審法定條件的,所以,依法是不允許搞取保候審的。
三,‘’可能判處IO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性犯罪案件為什么只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而不能由受害人作刑事自訴案件直訴呢?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案件管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則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的相關罪名,比如故意傷害輕傷丶侵占罪丶重婚罪丶誹謗罪丶侵犯通信自由罪……從這些自訴案件的最高刑來看,一般是三年以下(不含三年本數)有期徒刑的‘’輕罪‘’,因此法律才會賦予當事人雙方可以刑事和解,可以放棄自訴‘’私了‘’案件的權利。
請問:嚴重暴力犯罪都‘’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已經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又怎么可能允許公民間去‘’私了‘’而作為刑事自訴案件呢?肯定不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首先要說一下何謂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強制措施。如果是由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則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一般是由嫌疑人向決定機關提供擔保(保證人或者保證金),從而對嫌疑人不予羈押,由嫌疑人在外侯審的情形。
對于取保候審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當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從上述規定當中,我們可以了分析解到,關于題主說到的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的是否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是參考第二條的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這里的規定當中說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沒有規定三年以上或者三年以下,因此關鍵還是在于是否有社會危險性。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暴力犯罪的話,是很難辦理取保候審的,就是因為有很明顯的社會危險性。決定機關在處理取保候審申請的時候,一般也會考慮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是否會不利于訴訟活動的進行并且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
當然,就是否可以申請而言,當然是可以申請的,至于能否得到批準,那就要看決定機關是否同意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了。
依我之見:‘’取保候審‘’故名思義,提供擔保在訴訟各環節隨時‘’侯審‘’嘛,就是說取保者仍須在各環節‘’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
一,‘’取保候審‘’,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刑事案件查辦過程中,刑事立案后為保證案件順利辦理,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個人人危險性‘’一一對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而不致危害社會,即在候審期間不會自殺、逃跑丶毀滅偽造證據、威脅被害人丶證人改變證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訴訟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當事人丶法定申請和辦案機關審查同意采取保證人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額擔保金擔保的方式,有條件的暫不收押予以釋放保證‘’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查‘’的刑事強制措施。
二,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各環節,公安機關有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后有權在審查起訴中繼續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符合的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也有權在審判過程中審查被告人是否繼續辦理取保侯審,符合條件的由法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須‘’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即隨時聽侯法院的傳喚,法庭開庭時必須按時到庭接受審理和最后宣判,否則,法庭有權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如果是交保證金擔保的,依法沒收保證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構成犯罪的,會對其判處實刑并收監執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必須要‘’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案‘’,否則,會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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