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勞動合同簽三年
為什么勞動合同簽三年
不知道目前令題主猶豫的是什么?有試用期還是試用期的時間?還是其他的因素?
面試已經通過了,猶豫去不去一家公司上班,我認為試用期的長短不是首要的考慮因素。因為一般的公司試用期都是1個月-6個月,多為3個月,到哪個公司都差不多。時間太短,不能真實了解新員工的能力和真實狀態;時間太長,會被員工認為是為了壓榨勞動力、節省成本。
一般簽3個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個月的試用期;簽1-3年需要3個月的試用期;簽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每個公司的情況也不一樣,如果你的表現優秀,可能會提前結束適應期。當然,如果表現不好,可能會延長試用期或者被辭退。
你就職最主要的是要考慮這個公司的發展前景、你應聘職位的發展空間、工作環境是否適合你和工作內容你是否能夠駕馭等。這些才是比較重要的,關乎你的職業生涯與未來發展。
其實有試用期對求職者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就職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在試用期期間,你也可以考察這個公司的經營狀況、企業文化氛圍、工作日常情況,積累工作經驗,學習工作技能等。
有個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沒有試用期,結果簽了合同發現這個公司的工資發放總是拖了又拖。
綜上所述,一個公司有試用期是正常的,沒有試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試,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雙方都能在試用期期間更加了解彼此,以此來確定要不要繼續待在這個公司,要不要留住這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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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回答,勞動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簽,那還得看用工單位。有的單位有簽3年的合同,有的是5年合同,看用工單位給交保險不。大部分用工單位是簽一年合同的單位多,看企業單位咋想的。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簽一年好還是一次簽三年好,要視情況確定。
簽訂合同的期限長短,實際上就是看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對當事人有利還是不利。因為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屬于合同終止,雙方不用交違約金,也沒有補償。
一般說來,合同期長了,對勞動者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保障。因此很多人采取時間長一點的合同。因為如果最后當事人想解除合同,只要提前一個月提交申請就可以。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通常都要補償的。
如果勞動合同是一年簽一次的話,那最多也只能簽兩次,就再也不能一年簽一次了。
這是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單位第三次與員工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就需要跟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是每一年簽一次,那到第三次與員工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不能再一年簽了,而是要簽訂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了,否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雙倍的支付工資,這是站得住腳的。所以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說最多只能簽兩次的原因了。
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沒有做特殊的要求的,完全是由單位根據自身的情況來決定,可長可短,只要保證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對應的試用期月份相一致即符合要求,所以,相當于說前面兩次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單位想怎么簽就怎么簽。
通常單位的操作情況是,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時間比較短,比如說一年,這樣員工在剛入職之后如果有什么不合格的情況能及時的在合同到期后及時地終止合同,不至于有更多的勞動糾紛產生。
而第二次簽訂的期限則要長一些,比如是三年,甚至5年、8年,這樣是因為第一是單位已經了解了員工的能力,不存在要做進一步的考察,第二是為了避免到第三次續簽時就要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一般還是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比較忌諱的,能不簽就不會簽,所以就會在第二次的勞動合同期限上設限,以保證合規合法。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多久一簽簽多久,前兩次由單位說了算,到第三次就要按制度來簽訂無固定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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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一年,合同到期后續簽,勞動法沒有規定續簽至少簽三年的。2、《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續簽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續簽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謝邀!
入職就簽三年合同,當然是好事,說明單位正規,對你也很看中!先恭喜你!
或許你會認為簽這么久,會不會不自由,賣了三年自由身。其實是對勞動法不了解。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絕對的擇業權。也就是說,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過了試用期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即可解除。勞動者也不需要承擔責任。歡迎關注本號!
沒多少利弊區別,三年或者五年的試用期都不能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是約束雙方的,勞動法規定,如果簽訂勞動合同十年就可以轉長期(無固定期限)合同;長短主要取決你自己的發展規劃,每次重新簽訂合同,雙方就可以互相選擇一次。如果你希望長期在這個企業發展,就簽訂長些,避免企業在合同到期后不再與你簽合同;如果你有想跳槽的想法,就短些。利弊是雙方的,自己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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