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受傷一方也要拘留嗎
打架受傷一方也要拘留嗎
有這種可能!
出現這種情況后,大多數會定義為“互毆”,有些網友總是搬出“正當防衛”說事兒,認為一方先動手以后,自己就可以以“正當防衛”的名義還擊。這是對正當防衛的錯誤解讀,可以百度搜索一下定義,這里不再多費口舌。
既然問題中用到了“打架”的定義,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矛盾糾紛引起口角,進而發生了斗毆行為。這期間,總會有人先動手,事實上不可能做到雙方同時出手。
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如果雙方都符合行政拘留條件,且傷情差不多的情況下,民警在拘留天數上會有側重,或許先動手或者不講道理的一方會多拘留幾天,當然都是在法律允許的處罰區間之內。
上面說的做法不知道有沒有普遍性,老警處理過類似案件很多,也拘留過很多人。只要一方不講道理,即使另一方先動手,老警也會在法律允許內,對不講道理還動手打人的人,盡可能多拘留幾天,只是在辦案期間不明說。
因為,那些不講道理的人,從來不認為自己不講道理,甚至用“不講理違法嗎”來質問辦案民警,這句話也很難回答。因此,處理此類案件時,力爭讓不講理的人“吃大虧”,就是老警考慮的問題。
一方沒有動手,即根本就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自然談不上拘留。法條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1、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打架斗毆造成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時還需要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能積極賠償,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可作為法定酌情從輕減輕判決的情節。
打架的雙方都是輕傷的,可以調解處理,調解后雙方可以都不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就會追究雙方的刑事責任,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再由雙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訴訟請求,由法院進行判決。
建議雙方調解處理。
公安機關如果不追究,雙方可以協商賠償,互不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也可以提起自訴,要求追究對方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這個要看被打的一方是否也給打人的一方造成了傷害,分以下幾種情況:
1.打人方沒有任何傷情,則被打方不會被拘留,只有打人方會被處理。
2.打人方有輕微傷,則被打方可能面臨10日以內的行政拘留。但如果經公安機關調解和對方和解,則被打一方不會被處理。
3.打人方有輕傷或者輕傷以上的傷情,那么被打一方要面臨刑事處罰,先刑事拘留,再等判決。刑拘階段,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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