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
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
員工辭職與否,還是看員工自身意愿。勞動法中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
先上兩段法律條文。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章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二款: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第三款: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辭職批不批準不是關鍵,關鍵的是什么時候提出。
按法律規定,員工辭職,提前提出書面通知(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期限一到,即可離職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
這里需要特別注意一點,書面形式,打個電話知會,口頭所說,是無效的。另外,目前信息傳達方式廣泛,電子郵件、微信、短信均為有效的書面形式,當然,為了避免麻煩,最好要求對方進行回復或確認收到。
現在問答題主的問題:辭職未獲批準就走人,是否按自動離職處理?怎么辦?
1、如果是按要求提前向用人單位提出通知的(即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那么,到期可以走人,不用用人單位批準,用人單位不得按自動離職處理。如果用人單位強行按自動離職處理,那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
2、如果沒有按要求提出通知(比如正式員工提出通知后未經單人同意(批準)10天就走人的,比如以口頭形式通知直接領導而到期直接走人的),那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比如先記曠工,到達一定天數,再按自動離職處理。在這個時候,員工必須回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進行交接,并按公司制度接受處罰。
最后提一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要注意的一點。
1、用人單位需要注意,不管是不是自動離職,不管勞動者有沒有回來交接,用人單人都無權不發工資,但可以暫時扣發,等勞動者回來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進行離職交接后進行發放。
2、勞動者需要注意,不管是不是按要求離職,離職時必須辦理離職手續并進行交接,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工資。再說,從職業出,從職業道德出發,不管因為什么原因離職,我們都需要做好離職交接。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對此,《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你是一名領導或公司老板,想使員工自動離職,你可以嘗試以下做法:1、調換崗位,致使他因為接受不了新崗位或者適應不了新崗位而自動離職。 2、提出降薪降職,然后有的人受不了就愿意走;3、重要的工作環節、工作情況不及時告訴他,讓他承擔更大的壓力4、安排難度超出他能力和范圍的工作,安排他不熟悉的工作。5、不安排他工作,讓他閑置,再批評他工作不主動 6、不明確他的工作職責范圍,讓他打雜,隨意安排他的工作。
最后希望大家還是要明白這個社會就是這樣,物競天擇,適者生存!
首先明確答案,自動離職沒有補償。相反,如果你是不辭而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有起訴你賠償的權利。
大部分初涉職場的年輕人,不識輕重,干的不順心了,說走就走,看似瀟灑,實則是對自已的極不負責。
在現在這個信息社會,做事還是按規距來比較好。以免到時害人害已。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是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單位對職工自動離職的處理,協商辦理離職手續,要是職工有損害單位利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其作出賠償。
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因為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一、關于勞動法規方面的規定參照如下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者試用期離職,提前3天申請;試用期后離職,提前30日申請。
正式工需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這個是勞動法對企業的賦予的權利,企業可以使用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這個權利。企業可以在30天的范圍內酌情批準,也就是有的員工提出離職立馬批準給他辦手續;對有的員工離職申請企業最長審批期限為30日。
二、為什么會產生離職審批時間的長短差異
1、離職申請批準快的崗位
一般在技術含量低,可替代性強的崗位,企業會比較快的審批離職手續。如企業里的一線操作工。
員工與企業雙方已“想看兩厭”的情況,企業對員工在崗的表現已失了耐心,這種員工一旦提出離職,企業恨不得分分鐘幫他辦完離職手續,相互兩清。
還有的情況,就是很多員工提出離職后,對待工作都已經心不在焉。找好下家的更是心在曹營身在漢,甚至還會傳播一些對現在的公司負面的消息。那既然已無法繼續認真為公司效勞,公司也會順應員工的心意早點辦理離職手續。不然一邊留著已不作為的員工一邊還得繼續支付正常的工資,公司也不想做這筆虧本的買賣。
2、離職申請批準一個月的崗位
很多技術崗位、管理崗,在員工離職前需要一個交接過程。特別是交接的下一任是新人的時候,老員工得給新員工培訓上崗,給新人一個月的上手期時間不算長,這樣能盡量減少員工離職后對所在業務的最大影響。
個人認為,員工既然離職了,一定要與公司好聚好散,認真做好交接工作,盡量減少因自己離職而給公司帶來的影響,說不定以后也會得益于給前東家留下好印象。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