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期的還能起訴嗎
訴訟時效過期的還能起訴嗎
你好,我是羅子輝律師。
你問題實質是一個訴訟時效問題。
民事訴訟期限過了是否還能起訴?答案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法院受理案件時,不進行實體性審查,只進行程序性審查,也就是說具備起訴條件,當事人就可以起訴。提供了基本立案證據,法院也就立案了。
能不能勝訴呢?這個問題就有點復雜了,因為一個案子勝敗既受程序的影響,也受實體的影響。一是根據法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即喪失了實體性的勝訴權,只要對方當事人提出,法院便可以審查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如已屆滿,駁回訴訟請求,那么也意味敗訴了。二是即使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問題,當若你提交的證據不足以來證明主張的法律事實和訴訟請求,那么也很可能敗訴。
最后,還要補充的是,訴訟時效是一個很專業性的問題,起始時間的起算是不一樣的,而且還存著中斷、中止等情形。所以,千萬不要因為自己算著想著三年就放棄了,導致自身權利的損失。
希望上述回答對你有幫助!
訴訟時效的那些事兒!
一、是否真的過期?
起訴期,也就是訴訟時效,你真的了解訴訟時效嗎?什么叫訴訟時效,就是權利受到損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期限,一般為三年。借款的訴訟時效從確定的還款日期起算,未注明還款日期的,從出借人向借款人要求還款的日期計算。
但是,訴訟時效還有中斷的規定,什么是中斷,中斷也就是時效從新開始計算。那么,如果有中斷的事由,訴訟時效從新計算,題主所說的起訴期就未超過。
法律規定的中斷事由有主張權利,就借款來說就是向借款人討要,還有借款人承諾還款也構成訴訟時效中斷,題主難道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都沒有向借款人討要過嗎?每討要一次,就重新計算。
二、真的過期
如果訴訟時效真的過期,怎么辦?借款人承諾還款的,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又有三年時效。在現實生活中,出借人向借款人討要借款時,借款人推托不還款的最常見理由是沒錢,有錢了還,那么,出借人可借機讓借款人寫承諾還款書,這不時效又回來了。
還有一種情況,時效超期,借款人又不承諾或找不見人,怎么辦?可到法院起訴他,如果他到法院未主張訴訟時效超期,或者他未出庭,法院也會無視訴訟時效超期的,因為民法典總則規定,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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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書面得知之日起計算,失效喪失訴訟權利,不受法律保護,但不影響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支持訴訟請求。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沒有催告,包括銀行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的催告。則過了訴訟時效。但銀行依然可以起訴,依然可以向你討債,但是你可以依時效已過為抗辯理由,不予以償還。但是實踐中,已訴訟時效已過作為抗辯理由并得到支持的很少。另外就算法院支持抗辯理由,也不影響銀行把你納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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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超過訴訟時效怎么辦?
通常需要確認借款的期限是否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也就是說需要區分借款合同中有沒有約定還款時間。
如果約定還款時間的情況下,根據現行《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超過還款時間三年后才能算作超過訴訟時效。
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你方要求對方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如果借款超過訴訟時效的話并不代表該筆債務沒有權利要求對方償還,只是通過訴訟方式情況下,對方抗辯超過訴訟時效的話,法院不會支持你方的訴求。
一般實務中,都會采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方式來讓該筆債務繼續生效。
二、訴訟時效中斷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具體情形主要有:
一、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五、申請強制執行
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八、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九、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十、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十一、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結合上述多種情形來說,一般出借人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向對方確認還款時間或者書面做出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方式讓該筆債務發生訴訟時效中斷,進而達到債務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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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終審裁判,一旦送達當事人,立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以上訴的方式申明不服。一審二審敗訴之后,當事人不能再次上訴。如果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來的裁判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啟動再審程序的期限(不同的6個月時限)
在民事訴訟中,任何程序的啟動都有一定的期限的,并不是想什么時候提起就可以隨意提起的,申請再審同樣也有法定的期限。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加以限制,有利于促進當事人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
1.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之內提起。
2.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四種特殊情形,即使裁判生效已經超過了6個月,符合條件的,仍然可以申請再審。其中,第一種情形就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這種情形下,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的證據存在時開始計算,而不是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計算。同樣,超過6個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啟動再審的“新證據”需要滿足的條件
人民法院收到再審申請之后,會對再審請求進行審查,判斷當事人提出再審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的可以啟動再審的要求。如果當事人提出有“新的證據”需要再審的,一般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二是再審申請人需要說明逾期提供新的證據的理由。申請人說明理由后,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敗訴都過了三年多了,當事人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仍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再審,一般是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申請應當及時提出,自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新的證據之日起六個月內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仍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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