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強制執行2年后還會執行嗎
已強制執行2年后還會執行嗎
申請執行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二年內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后,若確無可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對方有可執行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我是被告,已經超過兩年執行時間了法院還想繼續履行可以嗎?我怎么辦?
法院判決后曾經執行過,二十多年后還可繼續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實施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后,確因委托不當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
不會,只能終結本次執行,有財產時可恢復
這個兩年是申請執行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有的債權人在法院判決之后,認為債務人沒有錢,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執行與不執行的效果都一樣,便一直怠于申請執行。還有的債權人則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甚至怠于起訴,導致案件超過訴訟時效。
不管怎么樣,作為當事人應當及時提起訴訟,并在判決生效之后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因超過申請期限,那存在法律上的難題。
一旦申請強制執行之后,便不存在案件失效的問題。當然,若經過執行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再次提出執行申請則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謝謝邀請。
1、從邀答陳述可以認定,法院的判決書已經生效,且一定在兩年內申請法院立案強制執行,但是要么沒有將判決書的內容給予執行完畢,要么只是執行一部分,還有一部分沒執行。
2、可以明確說,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執行了,法院已經立案,該申請就永遠有效,不需要每隔兩年再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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