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算
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算
第一方面: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可以從下面六個方面收集證據。
1、可以提供個人工資流水、勞動合同、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材料,證實自己在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方面優于對方;
2、可以讓居委會開具證明、找鄰居提供證人證言、或者提供自己及父母與孩子日常生活合照等,證明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由自己或自己父母方照顧孩子更多;
3、可以提供相關證明證實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
4、可以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書等相關證據證實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自己輔助撫養子女;
5、可以提供相關證明證實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優異;
6、收集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第二方面:搜集證據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比如對方存在家暴、婚外情的相關證據;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惡習的;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以及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總的來說,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會考慮雙方父母撫養的情況,核心原則就是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撫養費承擔的標準有三大原則,一,子女的實際需求;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三,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實際需求是確定撫養費金額的首要原則。實踐中,應該列舉孩子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根據過往的生活消費習慣及開支情況來確定撫養費承擔的標準。
如果對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如果是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如果對方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來確定給付的比例。
所以,如果要想爭取更高的撫養費,可以考慮下面幾點做法:
一,收集對方的工資流水、工資條、勞動合同,通過律師前往其工作單位調取其收入情況;二,收集能證實對方有較好經濟支付能力的證據,比如對方名下的房產、車位、車輛、公司股權、投資理財等資產證據;三,注意保存孩子日常生活消費的憑據,可以適當為孩子報讀興趣班、輔導班及為孩子購買必要的保險費用等。
說到男方一家要搶奪孩子的事,我覺得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他是真的搶孩子,但沒有真心,有句話說得好,‘做母親從懷上小孩就開始了,而做父親要從生下小孩時起。’又有句話說,‘寧跟討飯的娘,不跟做官的爹。’這就是說明,孩子和母親的關系比父親要親,如果不是強扯上的所謂姓氏的關系,父親和母親真沒什么可比性,就是動物界,也是帶幼崽的母親居多。對父親來說,孩子的意義就是私有財產的意義,姓氏實際上就是一個私有財產的標志,父親說心疼孩子,不如說心疼自己的財產,所以,他搶的是自己的私有財產,不信且看,搶的大多都是男孩子,因為傳統思想認為,女孩是別家人。
二、他不是真的搶孩子,是蓄意的,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他的心根本不是小孩身上,他是以小孩來要挾孩子母親,他知道孩子母親心軟,他想取得更多的財產,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這種情形,一個離婚母親,凈身出戶,含辛茹苦地帶大小孩,當然,這還不是他最終的算計,他的算計在于,等他老了,還可以找到他沒有撫養過的孩子,讓他贍養自己,誰叫法律規定好的,孩子可是逃不掉的。
三、他可能是真心的,他認為母親帶不好孩子,他會好好帶在身邊,能保障孩子的生活,當然,這種情形不排除有,也有情深義重的好父親,也有薄情的母親,這種父親會為孩子著想。
但是之后,若父親再婚,有后母就變成了后爹,母親若再婚也難以再照顧到孩子,到時孩子過得可想而知,所以,奉勸踏進婚姻的人,請珍惜婚姻,珍惜配偶,別去做傷害配偶的事,別動不動就離婚,因為,離婚的痛苦不是只有你們兩人承受,還有孩子。
說到權利,一半的一半,男方女方權利一樣,沒有誰比誰多,僅僅看你是不是更適合撫養小孩而已。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是離婚案件審理的重點,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關注。
孩子的撫養權歸誰,依據孩子的年齡不同三種情況:
一、孩子如果是兩周歲以下,原則上一定是跟隨母親的。因為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在法律上還在哺乳期,哺乳期的孩子撫養權歸母親,除非孩子的母親放棄。
二、如果孩子是在兩歲到八周歲之間,那么看誰的條件更利于撫養孩子成長。這里的條件呢,不只是指收入,還包括您的學歷,您的住所,以及是否有時間來去照顧孩子等,目前孩子跟著誰生活等綜合判斷;
三、如果孩子8周歲以上,法官會單獨詢問孩子問孩子的意見,是喜歡跟爸爸還是喜歡跟媽媽,問題雖然殘酷,但是這個年齡階段的孩子一般都有了自己一定的認知和判斷,其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做出選擇。
總之,無論大人之間的恩怨如何,都盡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孩子跟著哪一方更適合孩子的健康成長更重要。
首先,只有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才構成‘事實婚姻’,此時間截點后在法律上為同居關系。 其次,關于同居關系的解除。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并分割同居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后,因為你們本無夫妻關系,所以也不存在所謂‘第三者’。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原則上會根據哪方條件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長來判定 。如果孩子不滿兩歲一般必須由母親撫養,超過兩歲但仍年幼的孩子判給母親的可能性也極大,除非女方沒有意愿或被證明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付給撫養費。
1.法院在審理離婚孩子撫養權糾紛案件時,是根據夫妻哪一方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情況下判決的。基于這一點,國暉婚姻律師總結了一些能達到爭取子女撫養權目的的關鍵證據,分別是證明夫妻雙方經濟能力的材料、證明夫妻雙方綜合素質的材料、證明子女撫養環境的材料和子女的意見。
2.關于證據這一點,其實無論是交通事故賠償還是婚姻家事糾紛孩子撫養問題,證據都是法院審判的關鍵。例如,工資單、繳稅證明、銀行存款單、、產權證書等等,充分的經濟實力可以為孩子獲得良好的學習環境,這一點對夫妻一方爭取子女撫養權非常有利。
除了經濟能力外,還有父母的道德品質、教育程度、人際關系、價值觀等等會對未成年子女產生極大的影響,因此若是有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爭奪子女撫養權的話,可以收集一些展示自身素質的證據,如學歷證書、獲得各種容易等證明。
3.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上,還會看夫妻哪一方對孩子生活,就學更為有利,例如夫妻一方生活的小區條件比較完善,那這樣其取的撫養權的概率也會大些。家庭成員多的一方對爭取孩子撫養權也會比較有利,因為現今社會大多數帶孩子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若是夫妻一方有健康的老人愿意看護孩子,通過這一點可以給自己加多勝算。
如果是10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糾紛案件,法院會認真聽取孩子的意見,所以子女的意愿也是很重要的,夫妻一方在平日生活中要多與孩子形成親密關系。
4.在撫養權爭奪戰結束之后,夫妻中沒得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還要面臨撫養費問題。撫養費是父母對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成年人承擔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如果女方在撫養期失職,沒有撫養好孩子,讓孩子的生存、身體、學習受到影響,或因女方在撫養中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男方有權向法院提起申訴重新奪回撫養權!謝謝邀請回答!
對于孩子撫養權的這個問題,首先夫妻雙方是能協商的還是要先協商解決。我特別不贊成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拿孩子作為籌碼,因為夫妻雙方離婚,本來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已經造成了影響,如果再拿孩子作為籌碼,那孩子是不是太可憐了呢?所以我通常都是建議當事人離婚的時候,財產你可以爭,但是孩子沒有必要爭得歇斯底里!
因為有很多人爭奪孩養孩子撫養權的目的,就是不想讓對方看孩子,其實這個是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的。
因為法律規定了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但是你不能阻撓對方來探望孩子,探望孩子是對方的權利,這不僅是對方的權利,而且是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很嚴重影響的。如果你爭奪撫養權,就是為了不讓對方來看孩子,這種情況下是違法的,同時也是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不利的。
所以我們建議當事人對于孩子撫養權還是要心平氣和的去協商,因為你們只有協商好了,孩子才能夠健康平安的長大。
如果實在協商不成,那么按照法律規定,一般兩歲以下的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超過十歲的孩子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2至10歲之間的孩子,就要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了,這個就需要法官來根據自由裁量權來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了。
所以你看,與其讓法官來猜你們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還不如你們雙方自行協商,因為孩子撫養權雖然歸你了,也不代表你就能一直養著這個孩子不讓對方看,所以孩子撫養權歸誰,其實意義并不太大。
而且也不是說誰擁有了孩子的撫養權,誰就能夠多分財產,這個是不會產生很巨大的影響的。
所以建議大家在離婚的時候,既然已經離婚了,就好聚好散吧,看著孩子的面上,將來大家還要見面,就不要見面三分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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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的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具體協議時,應將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方式、時間、交接辦法、撫育費用的負擔等約定清楚。擴展資料:如果離婚以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變更撫養關系的方式有兩種,協議變更和訴訟變更,如離婚后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系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八、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因為撫養條件的變化或者有識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要求變更直接撫養關系的,可以由父母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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