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誰,怎么分配?
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或者其他原因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往往是雙方考慮最多的問題,那么夫妻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到底該歸誰?怎樣拿到孩子的撫養權呢?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雙方是協議離婚,對子女問題的具體處理一般是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愿意隨哪方生活。
也就是說關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假如夫妻雙方已有一個明確的商定結果,那么法律會總重夫妻雙方的要求。
那對于雙方多次協商得不到一直結果的情況,法律也有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周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也就是說只要子女不足兩周歲,一般情況下法律會傾向于由媽媽來撫養,除非雙方協商后決定由父方來撫養孩子,法律會尊重父母雙方協商的結果。
(二)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情況。
對兩周歲以上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的情況。
(1)對未成年子女滿十周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字父母離婚的案件中子女的意見會被法院考慮。但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2)對于已成年子女,父母離婚時法院會更多的顧及子女個人的意愿。
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涉及到孩子年齡,夫妻雙方意愿等多個方面,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復雜,要根據您目前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劃分,如果您不確定自己所面對的情況是否屬于可獲得孩子撫養權范圍之內,您可以在我們的官方平臺進行提問,簡單敘述自己所面臨的境遇,上百名專業律師會在第一時間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