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證據和一般證據的概念和區別
訴訟證據和一般證據的概念和區別
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訴訟證據有3個基本特征;(1) 客觀性,是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虛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2) 關聯性,是指必須與特定的案件內在的必然聯系,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3) 合法性,是指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運用證據。
說白話吧:證據分多種,直接證據大于間接證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基本原則,無論你什么證據必須經過法官認可才成為事實證據,法官不認可,你事實清楚,證據鏈完整,什么證據也沒用,官司也未必能贏,這就考驗我們的法官,運用法律賦予的自由心證和自由裁量權,是否依法辦案,司法公正才是捍衛法律尊嚴的利器。才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
證據與證據材料的區別表現為以下兩點:①證據材料只是為了證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種材料,證據材料要成為訴訟證據,需要經過質證和法庭的審核、認定,只有符合證據條件的證據材料才能作為證據加以使用。“證據”在未經查證屬實之前,僅僅是證據材料。②證據材料在訴訟中出現的時間較早,在起訴與答辯時或在法庭審理初期,當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種證據材料,而證據形成于訴訟中較后的階段,到法庭調查終結或法庭評議階段,才能確定哪些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雖然證據和證明材料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但我國三大訴訟法在使用證據這一概念時均未對它們作出區分,因而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和證據材料兩種情形,理論和實踐中已習慣于不加區分地使用證據一詞。
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或者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
一是客觀性,即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之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二是關聯性,即訴訟證據必須與特定之案件有內在之必然聯系,與案件無關之事實不能作為證據;三是合法性,即訴訟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之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運用數據。
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簡單來說你說的總要拿些東西證明吧。
1、 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 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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