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過當會不會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過當會不會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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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沒有“正當防衛過當”這個名詞,要么是正當防衛,此時不需要負刑事責任;要么就是防衛過當,當然是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在本題就不再贅述,主要想跟大家討論一下防衛過當的問題。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在這里要明確三點,第一,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范疇,例如:防衛人采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明顯超越了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屬于防衛過當;第二,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防衛行為侵犯了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即導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第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是指防衛行為從客觀上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防衛過當是一種犯罪行為。
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如防衛人基于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至于在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衡量必要限度時必須結合不法侵害的行為性質、行為強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進行綜合考量,既不能簡單以結果論,也不能一出現死傷結果就認定是防衛過當。
在此,我想舉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例,即聊城于案件。在這個案子中,被害人在對于歡以及他母親實施了長時間的非法拘禁,侮辱,毆打等犯罪行為,人多勢眾,且這些行為隨時可以升級,威脅著于歡母子的生命安全。所以,于歡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侮辱、毆打等)向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了捅刺行為,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后果。首先這是一個自衛行為,但是他的自衛行為造成的后果卻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我們具體分析以下:雖然不法侵害人人數眾多,但是沒有嚴重暴力行為,于歡本人的傷情甚至沒有達到輕微傷程度。被害人的侮辱行為侵害了于歡母子的人格權,但是死亡后果相對于人格權受到侵害這個結果已經明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法律的最終判決也是認定防衛過當的結果。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有期徒刑5年。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有防衛意識、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防衛外,更重要的條件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對于這類特殊正當防衛,雖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后果,但由于防衛行為的特殊性,故而防衛人不需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是個很嚴肅很復雜的法律問題,不管為何會過當,防衛過當是個犯罪行為已經毋庸置疑。我國法律鼓勵公民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秩序,但是大家一定要把我合理必要的限度,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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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防衛過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可能很多人普遍受正當防衛的影響,覺得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其實是對防衛過當有了理解偏差。
談及防衛過當,需要先了解正當防衛的構成要素及規范表達。正當防衛意即行為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防衛行為,是不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刑法規定,通常認為,成立一般正當防衛,應當同時符合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所以,正當防衛的成立,一般需要的五大要素為: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防衛行為針對不法侵害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而防衛過當,顯然是存在正當防衛基礎之上的過當行為。而很明顯的是,防衛過當就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所以,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在法律評價上,是應該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本身,正當防衛的以上五個要素,每一個要素之下都涉及諸多具體的認定問題。例如,“不法侵害”的性質和范圍如何具體掌握;“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如何具體認定,涉及行為著手與中止的認定;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如何具體判斷等。而特別是沒有明顯超過必限度這一要素,決定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直接區分,所以在具體個案中認定起來,也是眾說紛紜,實踐中認識和把握也不一致。具體到個案,也會出現分歧。例如山東聊城于歡案,孫明亮案等。
需要特別指出,法律上對特殊侵害行為,設置了無限防衛條款,換句話說,針對法律規定的特殊侵害行為的防衛,即使出現死亡或者重傷結果,法律上仍評價為正當防衛,而不會因為出現死傷而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情形。根據規定,一般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言,所以只要符合前款所列的侵害行為,一經防衛,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所以,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額界限之爭,一直都是一個實踐難題。很多時候,還是要從防衛人的角度出發,不能對其太過嚴苛,否則,正當防衛條款必然成為僵尸條款,正當防衛的價值也無法發揮其該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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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正當防衛過當會不會負刑事責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