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錯誤導致公司損失
員工錯誤導致公司損失
針對這個問題,如果的確是因為員工因為疏忽大意給單位造成了,損失,那么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這點是確定的。但怎么賠償、賠償多少,這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這個損失額怎么確定?肯定不是公司說了算,也不是員工說了算。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那就沒問題,如果達不成一致,一般需要第三方有資質的評估公證機構來確定損失額度。
二、員工在這個損失案例中承擔多少責任,是員工全額承擔,還是按照一定比例承擔,這個公司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方案,如果有爭議,那就要看雙方的證據來評判,如果金額較大的時候,可能就需要法院來判定。
三、公司可以在員工每月工資中按比例扣除一定的工資來賠償工資,但一般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綜合以上,我們一定要注意,損失金額的合不合理、自己在損失中究竟承擔多少責任比例、以及每月工資中扣除的金額合不合理。也就是說,發生了損失,只要還在公司繼續做,那么就可以不用掏現金來賠償,而是從工資中每月比例扣除。但如果產生離職的情況,那么公司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要求員工賠償。
勞動者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設備等;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后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謝謝您的信任,也很抱歉,真的無法幫助您。從您的敍述來看是您對他人的盲目相信導致了公司財務損失,說明了您對本崗位工作還沒有很深刻的認識,也不能完全勝任本職工作。從另一角度看,您對本崗位的重要性也認識不足,一方面辜負了公司的信任,另一方面又顯示了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現在唯一要做的是正確面對,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不讓類似情況重現。
公司與供貨商是合同當亊方,合同履行是以收貨憑單為依據的,你的簽字代表了公司驗收認可了合同的履行。現在提出異議,難度很大。這要看你們公司的管細節有哪些與這件事有關聯了。比如出入工地有無記錄?如有,核對每一張供貨單的時間、車輛與出入記錄是否相符,有無簽名,從中找出差異來。
總之,公司的損失是因你履行職務有瑕呲而出現的,只要你在工作中沒有受賄等情況,你還是職務行為。能夠約束你的還是公司的內部制度。
公司沒錯。
近日,無憂精英網公眾號后臺收到一起勞動糾紛咨詢案:
無憂精英網會員,某公司項目經理孟某,家里發生了一些大事,使他面對家庭與工作應接不暇。上個月,因為孟某工作上的疏忽,使公司蒙受了損失。公司對此一次性扣除了孟某當月80%的工資。孟某一方面對公司感到很抱歉,另一方面又覺得這80%是不是超出規定了?于是咨詢了無憂精英網后臺。
無憂精英網的首席職業發展顧問趙爭女士,收到這個案子后指出: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所以,如果員工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當然有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需注意,公司能扣款的前提是公司能夠舉證員工的行為造成了公司損失,且能夠提供損失計算的依據及經濟損失的數額。如果無法舉證,就算是客觀上存在損失也不能從員工工資中扣款。并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20%是指每月扣除的上限及扣除后剩余工資的下限,不是只能扣一個月的意思。如果員工仍繼續在履行勞動合同,公司可以繼續扣下去。
孟某當月被一次性扣除了80%的工資的確是不合乎法規的。但是,趙爭女士特別提醒孟某,如果孟某仍繼續在履行勞動合同,公司可以就每月20%扣除上限繼續扣下去;如果孟某看到公司扣了一個月的20%工資,就離職走人,想著公司沒法從工資里面扣了,公司是可以主張一次性賠償的。比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一次性賠償的,應予支持。
照目前的情況來看,無憂精英網建議孟某,與公司多溝通,說明實情,相信若真的有困難,通情達理的公司也會酌情降低處罰。
你好 我是小小辦公室的葉子 針對這個問題來說 如果因員工個人的嚴重失職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當負有賠償義務.如果因為其他不可抗因素或不可預見的因素影響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一般是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去界定和衡量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簽定合同專不影響責任的承擔與否.對于員工承擔不起的,法律也會視情形給予減免.的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后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并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一般賠償以下費用:(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導致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按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這個問題,可以根據情況而定,損失的嚴重性,還有看損失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如果全部損失都要員工自己負責人,你這個人道主義是說不通的,因為人都會范錯誤,范是難免,如果范了,適當的懲罰一點點員工,讓自己能夠引以為戒。
員工如果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受處罰的員工可以要求以公司名義,向直接受益人進行追索,或者提起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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