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叫侵犯肖像權
怎么叫侵犯肖像權
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加之信息化時代的飛速發展,侵犯公民肖像權的糾紛不斷出現,特別是在人文攝影、影像自媒體等領域尤為突出。就題主的“民法范疇下人文攝影時如何處理好肖像權”問題,本人談談個人觀點:
一、我們先了解一下我國民法法典是如何規定的。《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根據上述法條和司解不難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即一是事先沒有經過其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
二、如何理解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這是認定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1、如果使用前未經本人同意,則可能產生兩種法律后果:一種是用于營利目的,則可能構成肖像侵權(此處之所以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主要是鑒于侵犯肖像權等此類訴訟屬于不告不理);另一種后果是用于非營利目的,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哪怕是其本人向法院起訴也不成立,即告也不理。
2、同意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可以口頭方式同意;特殊情況下應當以書面協議或授權書等正式方式同意。
三、如何理解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一般情況下,用于圖片出售、收益性媒體傳播、商業廣告、商標、裝飾櫥窗、商品裝潢、書刊封面、掛歷或其他營利目的,屬于用于營利為目的行為。而如果是用于公益、新聞報道、內部檔案、個人收藏或學術研究或其他非營利目的,則不屬于營利為目的行為。
四、有效避免侵犯肖像權糾紛的幾點建議:
1、注意履行告知義務: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使用前事先告知當事人該作品的目的及用途,如果有條件還應當由其審定所選用的內容,并征得其本人口頭同意。
2、注意選擇合適的同意方式:一般情況下可以使用口頭方式同意;但特殊情況下,特別是在引起法律糾紛的風險相當大時應當以正式方式同意,比如授權委托書、協議合同、錄音錄像等,這主要是出于證據的有效性、證明力等考量。
3、有償模特、商業表演的肖像權問題:首先是在雙方約定使用范圍內的使用屬于合法使用,但超出雙方約定的使用范圍的部分,如不另行征得同意則可能構成侵權。
4、無論哪種目的使用,使用者主觀上都應當避免惡意、丑化、歪曲、誤導、揭短或其他可能對當事人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要看在什么場合!要是在公共場合,就不算侵犯肖像權,非公共場合就不一定了
首先收集肖像權被侵犯的證據,最好是能證明侵權事實的物證,書證,甚至錄音錄像等電子證據。
然后,向侵權方發通知或者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如果沒有回應或者被拒絕,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還是側面或背面比較好,藝術嘛,正面感覺不太好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怎么叫侵犯肖像權“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