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被告不來怎么辦
離婚開庭被告不來怎么辦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是有條件的。按照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謝謝邀請。離婚訴訟中,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都應該出庭應訴。衡量夫妻能否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第一次法院未判決你們離婚,是認為你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給你們夫妻留下和好的時間機會。六個月后,如你們夫妻感情仍未緩和,你可再次起訴離婚。訴狀中,重點闡述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感情繼續破裂、和好無望的情況。只要你能充分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相信法院會判決離婚的。
巜民訴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如果被告人因不愿離婚而玩失蹤,你已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確切單位地址,法院即可按上述規定,對其進行拘傳。也可在查清事實,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基礎上,缺席判決。
望你認真學習巜婚姻法》巜民訴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離婚案件因為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等,不到庭會很難辦,而且離婚案件,調解是前置程序,人不到如何調解,所以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那如果一方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到庭比如失蹤、不想離婚等等,如何處理?
1.原告不到庭的。一般都是按撤訴處理。
2.被告失蹤的。可以公告送達文書,公告期滿直接缺席審判,判決離婚
3.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4.如果被告躲避,據傳不了的,那么也可以缺席判決,準予離婚
《民訴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如果本人確實無法表達本人意志,沒有出庭,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可以啊,證據充分就可以,現在法院審判看重證據。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雙方之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被告拒絕出庭的法院會缺席審判,如果夫妻感情卻以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被告收到傳票后拒絕出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法院會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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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到場,法院正常如何裁判。
離婚訴訟,因為涉及到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一般必須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才能查清事實,如果有一方不到聽,如何裁判,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裁判:
- 1.原告不到庭,按照原告撤訴處理,即此案件因為原告未按時出庭,又沒有適當理由,主審法官會出:撤訴裁定書。
- 2.被告不到庭,其中需要注意被告不到庭的原因,1)如果被告沒有接到訴訟材料,即沒有送達,那么主審法官會征求原告意見,看是否同意公告,此時案件由簡易程序轉變為普通程序,公告期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2)如果,被告已經收到訴訟材料,開庭時無故未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判決同意離婚的幾種情況
- 1.原被告雙方經過協商,都同意離婚的,一審時,會判決離婚,此時可能給出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這種情況,很少發生,畢竟,如果夫妻雙方如果都同意離婚,直接到民政局這是最簡便的辦法,還能拿到這個便于保存的離婚證。
- 2.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這種情況下,一般一審不會直接判決離婚,除非原告能夠提供:1)被告家暴的證據,此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身體傷痕展示、照片和人證等;2)被告出軌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人證、照片、視頻等等;3)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法院對于離婚訴訟的一普遍做法
依據本人了解,一般起訴離婚的,如果沒有以上必須離婚的充分理由,原告僅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為由,起訴的,法院一般一審時不會判決離婚。新的《民法典》實施后,起訴離婚,有了法定的一個月冷靜期,也是依據現實做出的調整,對于穩定家庭,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一般一審判決不同意離婚后,如果原告執意離婚的,可以也必須在一審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次提起離婚之訴。
離婚之訴二次起訴的,一般情況下判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依法會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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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怎么判?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一方不去的,要看是哪一方不去的。
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持不離婚,或者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就會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不準離婚后,過了一段時間,原告可以再一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作為原告來講,如果開庭時,原告不去的,視為撤訴,相當于沒有起訴的。這種情況比較少,但不是沒有。
那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去的話,該怎么辦呢?
被告不去開庭,有2種情況:
第1種情況:被告接到傳票,拒絕出庭
面對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這時原告的證據就非常重要了,什么樣的證據呢?那就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知道被告是何種原因拒絕出庭,而原告能提交足夠的感情破裂證據,即使被告不來,那法院還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第2種情況:被告下落不明的。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的傳票根本無法送達到被告的手中,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期滿后,法院也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原告不需要擔心這一點。
這種情況對原告來講,無疑增加了離婚的難度,但同時,被告的這種下落不明也說明男女雙方的感情不好,原告還是要積極收集證據的,以有利于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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