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涉稅風險產生的原因
企業涉稅風險產生的原因
稅務風險產生的原因既有內部的,也有外部的;避免稅務風險必須針對風險產生的原因,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
稅務風險是指企業因未能準確地遵守稅收法規規定,而導致企業可能產生的損失,包括遭受法律制裁、名譽受損的風險。這種損失可能會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企業遭受稅務部門的查處除補交稅款外,還加收稅收滯納金、罰款;二是企業因多繳稅款或未用足稅收優惠政策等而損失應得的經濟利益。
稅務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1、企業管理者納稅意識淡泊,甚至無視稅收法規規定,挑戰稅法的尊嚴與權威。
主要表現為故意隱瞞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甚至采取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各種非法手段,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的目的。
以上行為體現了納稅人的主觀故意性,對此必須嚴懲;同時加大稅法普法宣傳力度,進一步健全納稅信用登記評定制度,加大對依法納稅者的表彰與獎勵。
2、企業辦稅人員對稅法的理解不準確產生的稅收風險。
對于這類稅務風險,企業并不具有主觀故意性,而是因為相關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對稅法的理解不準確造成的。結果表現為企業有可能少交稅款,也有可能多交稅款。
對于這類稅務風險,可以通過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采取提高辦稅人員的專業能力,規范涉稅流程等措施解決,也可以從外部聘請專業稅務顧問。目前不少大型企業專門成立了稅務部,從財務獨立出來,專門從事稅務工作,辦理涉稅業務,目的就是加強涉稅風險管理。
3、相關法規政策變化帶來的稅收風險。
對這類風險,由于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企業在多數情況下只能被動的接受。
對于這類稅收風險,由于企業不能控制,所以在實施重大投資等經營活動時,要有專業的團隊參加決策,分析可能存在的各種潛在風險。在政策變化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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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票顯示為風險納稅人,說明企業在財務指標上出現了一些問題,而納稅人的風險等級一般會被分為4個等級:無風險、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 變為風險納稅人的原因:
1、企業盲目納稅,企業由于財務人員的工作疏忽或缺乏必要的稅務知識忘繳或少繳稅,或由于對稅收優惠政策的無知無故多繳納了稅款;
2、企業納稅籌劃方案的失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而少納稅,這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罰款,多交滯納金,降低納稅企業的信譽不良后果,不僅企業會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甚相關財務人員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由于財務人員的工作疏忽或缺乏必要的稅務知識忘繳或少繳了稅,或由于對稅收優惠政策的無知無故多繳納了稅款。還有一種就是沒有及時聽取稅務局相關的規定。
要去稅務局找專管員核實原因
你們企業收到的這幾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發票,不可以進項抵扣。
啊?怎么會是虛開的發票呢?我們一向遵紀守法呀,不知道這幾張發票是虛開的發票。
我們確實從W公司購進了幾批原材料,接收發票時也核對了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均與實際相符。怎么偏偏就收到了虛開的發票呢?稅務局會處罰我們公司么?
不用擔心。我們稅務局會對你們公司的購銷情況、開票情況和付款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
如果經過核查,證明你說的情況屬實,那就屬于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局不會進行處罰,但你們需要補繳已經抵扣的稅款。
那我就放心了!如果我們公司向W公司重新取得合法的發票,還能重新抵扣么?
如果能夠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可以予以抵扣!
什么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接受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哪些后果?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規定: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如果企業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如何處置呢?
(一)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二)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三)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不過也不用害怕,記住以下幾個小竅門可以有效防范收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交易前對銷售方做必要的了解,了解銷售方經營范圍、經營規模、是否具備一般納稅資格等方面,評估虛開風險,警惕虛開發票。
(二)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銷售方銀行賬戶內,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信息與發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時,應暫緩付款,對該業務做進一步核實。
(三)收到發票時,仔細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如果發現異常,應暫緩申報抵扣,并及時向稅務機關查證核實。
(四)購進貨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關證據,一旦對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
電商企業,屬于非傳統行業領域,在2015年之前,納稅規定的對象一般只限于電商平臺或品牌銷售商,普通的電商零售商尚沒有明確的標準。但是在2015年后,國家出臺了不少過于電商企業納稅的法律法規。比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2015年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上海主營嬰兒用品的網店店主張某獲刑2年,被處罰金6萬元,給很多電商老板提了個醒。現實中,許多電商老板對自身應當履行的納稅義務不甚了解,未領取發票或外銷售很多不開具發票,造成了最為常見也是情節最為嚴重的涉稅風險。
除了上述所說的這類風險之外,電商企業可能存在的涉稅風險還有以下: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不匹配。
1、通過開咨詢費發票套現。
2、利用信息加密系統、無紙化操作、異地商品調撥隱匿收入。
3、隱瞞特許權使用費(如品牌使用費)收入、平臺使用費收入、傭金收入、倉儲服務費、配送服務費、營銷服務費收入。
4、虛開增值稅發票
(1)跨品牌指定區域開票虛開增值稅發票;
(2)利用富余票,票貨分離;
(3)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比例超過20%;
(4)同一個下單賬號對應多個開票對象;真實收貨人和受票人不一致。
(5)開票品名不符,按大類開,不夠細化。如買日用品開成電腦配件。
5、補貼收入未申報;
二、某些業務實質無法對應現有稅稅法規定。比如海淘、拼購、積分、返利等新營銷方式,在現有稅法中,很難進行標準的會計處理,造成稅率混淆或錯用的情況。
舉個例子:一些電商企業對給予好評的顧客一定金額的現金返還,該返現支出無法取得發票,企業也無法在銷售發票上注明返現金額,故不屬于銷售折讓,不能沖減銷售收入,但是不少電商企業卻這樣做了,造成了偷稅風險。
企業對涉稅零風險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實現涉稅零風險可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雖然這種籌劃不會使納稅人直接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由于納稅人經過必要的籌劃之后,將會避免稅務機關的經濟處罰,這種損失的避免實際上相當于獲取了一定經濟利益。
如果納稅人不進行必要的策劃安排,就有可能出現賬目不清,納稅不正確的情況,從而很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漏稅行為。
偷漏稅行為的認定不僅會給納稅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加收滯納金及罰款),情節嚴重者還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犯罪,主要負責人還會因此而遭受刑事處罰。
其次,實現涉稅零風險可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名譽損失。一旦某個企業或個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漏稅,甚至是犯罪,那么該企業或個人的聲譽將會因此遭受嚴重的損失。在商品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好的品牌便意味著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地位。企業的品牌越好,其產品越容易被消費者所接受;個人的品牌越好,則個人越容易被社會所接受。恩威集團以假合資形式偷漏稅的行為被查處之后,其產品的銷售量便發生了急劇的變化,這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效益。當然,有時候納稅人的賬目不清楚或納稅不正確,可能是因為納稅人根本就沒有意識到或是對稅法的了解不夠而導致的。但無論如何,都會導致納稅人名譽上的損失。
除此之外,偷漏稅行為的認定還可能會導致稅務機關更加嚴格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納稅申報條件及程序,從而增加了企業及個人的納稅申報時間及經濟上的成本。
某些國家對不同信譽的納稅人采用不同的納稅申報程序,比如,對從來沒有發生過偷漏稅行為的納稅人實行藍色申報(申報單為藍色),而對曾經發生過偷漏稅行為的納稅人實行黃色申報。有的國家則在納稅人適用的發票上做文章,這樣,別人僅通過發票便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該企業的信譽,知道其是否經常偷漏稅。這種條件上的限制使得納稅人偷漏稅的名譽成本非常之大,因而實現涉稅零風險就顯得極其必要了。
再次,納稅人經過納稅籌劃,實現涉稅零風險,不僅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而且還可以使企業賬目更加清楚,使得管理更加有條不紊,更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更利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賬目不清不利于企業進行各項成本的核算,當然也不利于企業進行各項成本費用的控制,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及管理上的混亂。
因而,從企業管理的角度出發,實現涉稅零風險不應被排除在納稅籌劃目標體系之外。此外,納稅人賬目不清,納稅不正確,即使是不被稅務機關查處,不遭受任何經濟上、名譽上的損失,也會使納稅人承受精神上的成本。每到稅務機關稽查之時,這種納稅人便會提心吊膽,擔驚受怕,生怕因為自己有意或無意的行為而戴上偷漏稅的帽子。這種精神上的折磨,我們稱之為精神成本。如果經過納稅籌劃,使其賬目清楚,納稅正確,則納稅人會心境坦然,這其實也是一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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