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風險
加工承攬合同是指定作人和承攬人就加工承攬的項目所達成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對加工人和承攬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進行規定,從而達到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效果。但是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有沒有什么法律風險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關于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風險的相關法律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風險
1、質量條款必須明確具體,加工承攬業務切忌質量約定不清或口頭約定質量,一旦發生糾紛,后患無窮。質量條款要約定明確仔細。如關于成品的厚度,要約定以成品哪個(些)點的測量為準,是測量某一個點還是測量幾個點;是取平均值還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標準誤差率是多少;質量驗收時期及次品處理(是拒收還是降低加工費)---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約定明確具體到位,不要遺漏任何細節。
如果質量是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質量有異議而發生糾紛。
2、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攬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約定對原材料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承攬方更要注意對原材料的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毀損、滅失的,承攬方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承攬方應該提高保管材料的風險意識。
3、關于留置權的變通。承攬合同可產生法定的留置權。為此,作為定作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因自己因資金周轉不靈而引發承攬方行使留置權帶來的連鎖風險。為此建議定作方在資金周轉困難時期,除合同約定付款期限延長外,還可以另行約定承攬方不得行使對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權。因為合同法有規定,當雙方另有約定承攬方不行使留置權時,從其約定。
4、交貨方式。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兩種交貨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攬方倉庫提貨,二是由承攬方送貨到雙方指定的地點。定作方提貨和承攬方送貨兩種方式在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有很大的區別。為此,雙方應慎重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加工承攬合同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5、承攬方應在訂立合同時合理的預見。“定作方依法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中途變更承攬要求”所帶來的損失及評估,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設備組織加工。
6、定作方應對自己提供給承攬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予以認真審議。
二、加工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風險的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本文的介紹可以看出在加工承攬合同中風險存在于各個階段,因此來說需要我們時刻的留意。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如果大家還有什么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