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
租賃合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合同,當租賃合同出現違約或租賃到期時,需要解除租賃合同、或者房屋騰退,我們該如何做才能合法有效呢?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并非單單通知就可以了。出租人應當自合同簽署、合同履行階段即應做好相關條款的設計,做到未雨綢繆。
PART.01
合同之簽署
在起草租賃合同階段,進行合同條款設計時,可以對租期、合同違約、解除合同、騰退房屋等事項事先做出如下明確的約定: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同時不得超過土地使用年限。如屬轉租,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剩余租期。
2、無論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出租房屋予以裝飾裝修的,在承租人違約、出租人依約定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逾期不拆的,視為承租人放棄裝飾裝修殘值的權利,出租人有權予以拆除,并有權要求承租人補償因拆除而支出的費用。在承租人尚未支付拆除費用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予以利用,該利用無需向承租人支付任何補償費用。
3、拖欠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達到一定期限,出租方催要,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未予支付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4、此次新冠疫情導致了許多租賃糾紛。因此,要在合同中對不可抗力等發生進行具體的約定,在不可抗力等發生時可以避免糾紛或順利解決糾紛。
5、承租人對于出租人提出的合同解除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
6、在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承租人后,承租人不按照解除合同通知給定的期限騰房的,出租人有權采用停水、停電等方式,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
7、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后,承租人未自行退場的,出租人有權自行清退房屋。
8、在清退房屋時,出租人有權聘請公證機構,對清退過程予以公證(一些公證處對此有規定:未經合同事先約定,公證處不會對清理房屋的過程進行公證)。
9、如果是面積大、租金高或者租期長的租賃交易,訂立合同時,可以聘請公證處對租賃合同以及內容予以公證(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公證即可)。
PART.02
合同之履行
在租賃合同履行階段,如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理由,拒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催繳通知書。
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及時發送書面催繳通知書,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并告知其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后果。
2、發送律師函。
如果發送催繳通知書仍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可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
PART.03
合同之解除
1、通知解除合同。
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自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對方時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2、訴訟或仲裁直接解除或者確認解除。
(1)訴訟或仲裁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不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可以選擇根據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爭議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訴訟或仲裁確認解除合同
如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對方,對方沒有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也拒不騰房的,出租人可以自行清退,也可以訴訟或仲裁確認解除合同效力,要求騰退房屋,支付未付租金,房屋占用費,并賠償經濟損失,承擔其他違約責任等。
在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承租人后,承租人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出租人可要求確認解除合同效力,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支付未付租金,房屋占用費,并賠償經濟損失,承擔其他違約責任等。
PART.04
房屋之騰退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繼續強占出租房屋,拒絕騰退。對此,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措施予以清退,騰空房屋。
1、公力救濟。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已經法院審理或仲裁機構裁決,出租人可以就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程序如下:持生效法律文書和強制執行申請書到法院立案——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約談——強制清理。
2、自力救濟——自行清理
對于合同已經解除,承租人拒不交付房屋的情況,出租人可考慮自力救濟。
(1)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規定的時間內搬出,逾期將采取措施。
(2)通知規定的騰房期限屆滿,承租人仍不騰房的,出租人可考慮停水、停電、停氣(需慎重考慮采用本方式,可能會有侵權之慮)。
(3)強制清退。聘請公證處對清理現場全程公證。公證處對清理行為進行公證一般要求滿足以下條件:租賃合同簽訂經公證處公證、公證騰房的約定。
(4)聘請開鎖公司人員開鎖、并全程錄像,可召集物業公司、街道辦、派出所民警等相關人員到場,并分別在清退房屋表上簽字或蓋章。將清退房間內的物品在上述人員的見證下,打包封存。
(5)在清退過程中,協調好公安派出所、保安公司等單位,預防沖突或意外事件的發生。
房屋在出租時需要做相應的手續以及流程,并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在房屋騰退時也是一樣的,需要按照解除租賃合同和房屋騰退流程進行相關的手續,按照流程進行,才能夠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以及矛盾。
怎么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后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么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方式
房屋租賃協議的解除方式有三種:
第一,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么自達成共識時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第二,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的,那么自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定奪;
第三,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定奪。
總體上來說,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條件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約定的解除條件,一種是法定的解除條件。相比較而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比較少。但實踐中大部分房屋租賃合同并不是協商一致解除的,所以當事人最好請律師幫助收集證據和準備材料,為向法院起訴和打贏官司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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