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察看處分最新規定
留用察看處分最新規定
為適應公司發展的新形勢,公司對《公司職工違紀處罰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公司職工違紀處罰規定》由公司第一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現小編將部分內容摘錄如下,供大家了解學習。
第二條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在冊正式職工,有違法違紀行為者,均按本規定處理。
第三條 對有違紀行為的公司職工,堅持教育為主、處分為輔的原則
對公司職工違紀的處分決定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對公司職工違紀的經濟考核分為:賠償損失、經濟考核。
在給予公司職工違紀處分的同時,可予以經濟考核。
第四條 對考勤“兩本帳”或考勤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
1、為了小團體的利益,對職工考勤搞“兩本帳”,冒領脫崗職工的工資獎金進行私分或脫崗期間仍發給脫崗職工工資獎金的,對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當事人的休假按曠工處理;
2、不堅持原則,打不開情面,對職工考勤弄虛作假的,給予責任人警告以上處分,當事人的休假按曠工處理;
3、接受當事人的好處,對職工考勤弄虛作假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當事人的休假按曠工處理;
4、沒有門禁刷卡記錄且在單位(或門衛)沒有登記未刷卡事由,但紙質考勤為出勤的(經查實出勤為虛假考勤的),當事人按曠工處理,責任人視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凡發現代刷卡、不刷卡等違規進出公司門禁系統的行為,以及通過翻越或強行進出等方式違規進出門崗的行為,經查證屬實,代刷、被代刷的和不刷卡的等違規員工一次進行經濟考核,一年內累計2次給予警告處分,一年內累計3次及以上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累計8次及以上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對曠工行為的處理: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于曠工或視同曠工:
⑴ 未履行公司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的;
⑵ 消極怠工或拒不執行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⑶ 私自涂改、偽造病傷假條,或借休病傷假之名進行經商及其他有償勞務活動的;
⑷ 串休、借休、讓休、買休、賣休人員的或雇工上班的;
⑸ 簽訂借調合同、息工合同等專項合同的人員,合同期滿未辦理正常手續的;
⑹ 不服從工作調動,超過調令規定報到期限的。
2、對曠工行為人按下列規定處理:
曠工1天,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工2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至5天,給予記過處分,連續曠工3至9天或一年累計曠工6至19天,給予記大過處分,連續曠工10至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20至30天,給予留用察看二年處分;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 對遲到、早退、離崗、睡崗行為的處理:
遲到當月3次或一年累計5次以上的,給予警告處分,遲到當月超過5次或一年累計8次以上的,給予記過處分。早退、離崗、睡崗當月3次或一年累計5次以上的,給予記過處分,早退、離崗、睡崗當月超過5次或一年累計8次以上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七條 對上班時間干私活或從事其他非生產、工作性活動的處理
1、上班時間禁止看小說、玩牌、下棋、帶小孩。違者給予批評教育,一年內累計3次以上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累計5次以上,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2、上班時間禁止干私活(含炒股和期貨),或在計算機(手機)上玩游戲,上網聊天、購物、視頻等,查證1次給予通報批評,一年內累計3次以上,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累計5次以上,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八條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指揮、分配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上班不聽從指揮,不服從工作分配而影響工作的,第1次給予警告處分;一年內2次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一年內3次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2、違反上下班交通秩序,不聽從執勤人員指揮,造成一定影響者,或違反規定將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亂停亂放,造成交通堵塞、危及交通安全或其他不良影響者,每發生一次按經濟責任制給予當事人經濟考核。
第九條 禁止班中喝酒和酒后上班, 凡因班中喝酒或酒后上班造成各類事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本規定第十條處理。
第十條 玩忽職守,不執行上級政策、法令、法規和本公司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工作不負責任,濫用職權,不履行和不正確履行自己的管理、生產、工作職責,造成交通事故以外的決策失誤以及生產、工作、工程項目、設備、安全、質量、物資采購、產品銷售、委托加工等事故,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或信譽影響的,視情節作以下處理:
1、當年內實際造成本人或他人一次輕傷以上事故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解除勞動合同。
2、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下的扣發當月效益工薪;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給予記大過處分;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給予留用查看;5萬元以上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3、對公司生產、經營、信譽、形象等造成負面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有意破壞生產、設備及公共設施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對盜竊行為及職務(崗位)侵占行為的處分:
盜竊或利用職務(崗位)之便,將本職務(崗位)所轄公有財物據為己有,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出現二次以上盜竊或職務(崗位)侵占行為,不論金額價值多少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凡屬監守自盜或內外勾結,進行盜竊或侵占行為的加重處罰,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并調離原崗位;超過1000元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年內出現二次以上行為,不論金額價值多少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對打架斗毆、無理取鬧的人,區別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1、在生產工作崗位上打架斗毆的給予記過處分;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或造成當事人誤工8小時以下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生產停工事故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對打架斗毆的主要責任者從重處理;
3、不聽從門衛執勤人員指揮,無理取鬧、聚眾起哄、威脅、謾罵、毆打他人,有意損壞門崗設施,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考核或警告以上處分。
4、對因高利貸的放貸、受貸糾紛,在公司生產區和辦公場所打架、斗毆,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考核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私自轉賣公司財物,以謀取私利或小團體的利益。價值在500元以下的,給予審批責任人和經辦責任人警告處分并經濟考核;價值在500元以上至2000元的,給予審批責任人和經辦責任人記過以上處分并經濟考核;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并經濟考核。
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簽訂購銷貿易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000 元以上的,給予責任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對泄密的處理:
1、泄露公司生產、工藝、科研或其他管理工作中屬于保密范圍的項目、數據、圖表、資料等,對公司未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公司經濟或工作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泄露機密文件、重要會議保密內容,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泄露公司各類機密為個人謀取私利者,給予留用察看以上處分。在給予處分的同時,所得財物,必須沒收上繳,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4、違反公司信息披露規定,向第三方透露公司股價敏感性信息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紀職工受警告處分,同時1個月只發給基本工薪;受記過處分,同時3個月只發給基本工薪;受記大過處分,同時6個月只發給基本工薪;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察看期間發生活費,標準按株洲市政府公布的本市本區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表現特別好的,經基層組織推薦鑒定,可以提前解除留用察看。但察看期為1年以上的,最多提前3個月;察看期為2年以上的,最多提前6個月。
對公司職工違紀的處理材料,基層組織必須在證實該職工違紀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有關部門;對曠工、遲到、早退、離崗、睡崗行為的處理,當月發生的必須在次月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給予公司職工違紀處分,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按本規定的程序和期限慎重呈報和審批。在處理過程中,允許受處分者本人申辯,如確實與事實不符的,應堅決糾正。
第三十一條 給予公司職工違紀的處分被批準后,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決定以前,仍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紀公司職工,如果對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不服,可在收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書仍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違紀職工受到警告、記過處分滿半年后,受到記大過處分滿一年后,受留用察看解除留用察看處分一年后,在評先、評獎、晉級等方面可按照規定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所有條款解釋權歸公司。
勞動合同法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對于留用察看法律上的勞動關系無這樣的概念民。能夠適用于用人單位的限定或合同商定的調整。留用察看期間后,是否需要重新評定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具體確定。
留用察看期間發績效工資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警告、降級、記過處分時有績效工資,但績效工資會受影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處分,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當然也沒有績效工資。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
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1、開除與辭退的適用范圍。
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開除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人員:
(1)職工中被判刑并入監服刑的;
(2) 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
(4)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所列七種錯誤行為之一的。而辭退違紀職工的適用范圍則是犯有《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所列行為之一,且經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的職工;
2、開除與辭退的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除條件應是:其錯誤性質嚴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且經教育無悔改表現。而違紀辭退的條件是,犯有《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中所列七種錯誤之一,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辭退的標準著重于錯誤的嚴重性質和情節,特別著重于經常犯錯誤,屢教不改,辭退主要針對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給予開除處分過重, 給予其它處分又過輕的職工。
因此,兩者的標準的區別,就是所犯錯誤的輕重程度不同。
3、開除與辭退的審批權限、時限與程序。
辭退違紀職工,由車間、科室提出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后,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對職工的開除處分,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開除處分的審批時限為5個月,而辭退不屬行政處分,沒有審批時限,但企業不得無故拖延審批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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