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約定利息給利息
合同沒有約定利息給利息
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通常情況下,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條當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那么,將視為無息借款,也就是債務人到期只負責歸還本金,而沒有相關的利息,所以要想讓債務人織布,利息,必須要事先進行約定,而且利息是多少要明確,并且不能超過法律的最高上限。
目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民間利率的最高利息是年利率24%,也就是說,如果超過24%就是屬于高利貸了,對于超過這一部分的利息債務人是無需進行償還的,即便約定了,也不需要償還。
但是我們所說的沒有約定利息的無息貸款,僅指的是正常的還款期限內。如果超過了還款期限,債務人還沒有歸還借款,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可以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法律上是有法律規定的?!凹任醇s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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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與我剛代理過的案件遇到的問題基本一樣。
這個案件的情況是: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是典當合同。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利息月付,并約定了綜合費用。在約定期限內,借款人連續償還了三個月,每個月60萬元,還款時注明了款項的用途:利息。典當到期后,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綜合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合同名為典當,但約定的抵押物沒有辦理實際的抵押,典當合同不能成立,該糾紛為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借款人償還200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已付利息的比例計算。
在這個案件中,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利息的計算方法,但借款人是按照3%的年利息支付給借款人的,法院認定該利息的支付是按照約定支付的,支付的利息也是按照約定的利息支付的。
這個判決是根據已經支付過的利息為證據來判斷的,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卻實際支付利息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支付的利息來判斷應支付利息的標準的。
關于工程款拖欠利息,主要涉及三大問題,一是沒有約定能否主張利息,二是主張的利息標準,三是工程款利息的起止時間。
關于第一和第二個問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工程款利息,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所以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利息,利息標準為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關于第三個問題,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工程款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也就是發包人要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如果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那么承包人可以從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起向發包人主張利息。在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資料不全,雖然約定了付款節點,但是很難確定具體的付款時間。承包人一般都是在工程結束且結算后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尾款的情況居多,為了方便計算,承包人可以以竣工驗收之日、結算之日等作為應付款之日,從竣工驗收之日、結算之日起要求發包人支付利息,一直要求到發包人實際支付工程款之日止。
需要承包人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具體付款節點,且承包人有完整的施工資料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達到了該付款節點,但是發包人沒有約定的付款節點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拖延了一段時間才將工程款支付給了承包人,那么就拖延的這段時間,承包人也是可以主張工程款利息的。
個案有不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雙方在這個借貸關系中,沒有約定這個借款利息,如何主張利息呢?這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借款中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可以從起訴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直到付清為止。
第二種情況,借款中約定有還款時間的,從約定還款之日起,要求被告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一直到到付清為止。其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第九條“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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