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險合同糾紛判決書
人身意外保險合同糾紛判決書
你所描述的情況,反應出的是對于意外免賠責任和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造成的誤解。
意外保險,分為了意外死亡,意外殘疾和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報銷三個部分組成的。
意外死亡和殘疾,由于具有價值無法估量的特性,所以在保險理賠實務中,都是買多少,就按多少賠付,這就是俗稱的給付性保險,不管幾方賠付,保險公司都會按保額給付。例如在5家保險公司每家投保10萬意外,如果意外死亡,即每家公司賠付10萬,共計50萬。
費用報銷型的保險,按保險法的規定,是按補償性原則實施。即意外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支出,以實際的支出為報銷最高額,不管幾方投保,但實際報銷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費用。例如意外造成5000元的醫療費用支出,即使在5家保險公司都有投保,但最高的補償金額都不會超過5000元。同時為提醒客戶,在各家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里對這種賠付方式做出了明確列明。
所以就你的具體情況,應該不是造成死亡或殘疾的意外事故,而是造成費用支出的意外醫療保險事故,由于第三方已經全額支付醫療費用,所以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做出了免賠決定。
當然,如果你不愿意接受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你也可以提出仲裁,或則選擇司法途徑,但就你描述的狀況,保險公司的處理是符合我國保險法對于費用性醫療保險的規定的。
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發生糾紛以后的管轄法院,如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等。但是,保險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所以該合同中的管轄條款都有利與格式條款起草方利益。
對于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人的詢問。保險人未詢問的投保人沒有主動告知的義務。如果存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的,合同解除權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確診為重大疾病的,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重疾險的免賠條款是所有險種中最繁多復雜、隱性免責最多的險種。這就要重點把握保險人對免賠條款是否進行了明確告知。對明確告知的認定,一般是將免賠條款的文字加大加粗顏色突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說明。
幾種情況和你說一下。
第一,投被保險人是一個人的話,投保人猝死了以后也就是被保險人猝死了,要提起理賠。但是接下來就得看看猝死是什么原因導致的,如果是疾病導致猝死的話,保險公司不會賠付的,例如投保人突發心臟病去世,這個屬于疾病猝死,肯定不賠。
第二,投被保險人不是一個人的話,投保人猝死以后如果保單上附加了“豁免保費”功能,可以提起理賠,但是也要看看“豁免”功能里面是否包含猝死,或者是猝死是不是屬于保險責任之內。
第三,如果猝死原因是意外導致的,那就好辦了,直接報案理賠就可以了。
1.交強險必賠。2.意外險要看責任免除,“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傷”是每款意外險都有的免責責任,故意闖紅燈構不構成犯罪要看刑事責任判定,交通事故涉及到刑事責任的,要以判決書為準;另外,酒駕、無合格駕駛證也通常是責任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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