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違約案例
租賃合同違約案例
1、首先需要判斷承租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1)在承租人違約時,只有構成了根本違約才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一般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如承租人拒付租金租金達到二期以上,或者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30天。
(2)如果承租人只是一般違約,如遲延交付租金,如造成租賃物輕微損傷但自己已主動修理租賃物等,不構成根本違約,不能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后的賠償:
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可以收回租賃物,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違約金,及損失。損失賠償的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支出的費用-租賃物收回的價值。這是為了避免重復計算租賃物價值部分。
以上中間利息的說法不夠準確,需要提問人進一步釋明后,再做分析。
我自己是房東,我來回答你的問題吧。
我碰到過許多租客都是租了幾個月就做不下去,想要撤退的,那么碰到這樣的問題,需要承擔什么損失呢?
從大前提來說,一般都是按照合同走!
如果合同上寫你可以“全身而退”,那自然是沒有問題的。
但現實是,合同上一般都會讓你付6壓3,或者付3壓2or1,這個類型。
就好比我的合同,基本都是付6壓3,也就是說,如果你想要提前撤退,就需要承擔損失,3個月的押金會被房東沒收,作為房東的損失。
畢竟你走了,房東需要承擔空租的損失,需要承擔中介的費用,以及其他等等。所以,租期一到你就要走人,租期不到,你可以依舊具備使用權。
那么,作為房客應該如何做呢?
1、通過轉租的方式減少損失,也就是說,如果在租期內你不想做了,你可以找下一個租客接盤。
中間有所謂的中介費,有所謂的轉租進場費,以及你商鋪內材料、設備的出售費等等,這些都是你們自己可以協商的。
你獲得越多,你損失就越少。
2、租期沒到之前多做一些生意減少損失,租期到了之后賣出店內屬于你的設備,把房子交給房東,走人,損失押金,因為按照一般合同來看,簽了2-3年的時間提前走人屬于違約了。
結論:
一般來說,簽合同的時候都會繳納一筆押金,而這個押金就是違約金!
而你所需要做的就是要么在1年租期內找到下家轉租成功,要么就是1年內多賺點錢,爭取在租期到期內減少損失!
關注張大仙,投資不迷路,感謝你的點贊和支持。
租房合同凡涉及義務的地方,都可能會涉及到違約,但違約和賠償是兩碼事。簡單列舉如下:
第一,關于違約。
1交付房屋定金,而后沒有入住,承租人定金不退。
2承租人未按時繳納房屋租金,按拖延日期承擔違約金。
3合同約定不得轉租或從事其它的合同限制的行為,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約定期限未滿,承租人提前退租或者房主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搬離,如果合同對此有約定,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關于租房合同的賠償。
1房主租賃有安全隱患的房子給承租人,因此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房主應當賠償損失。
2合同約定房屋家具電器等附屬設施由房主提供,如果正常損耗或其它非人為原因致使無法正常使用應當有房主安排維修,而房主拒絕修理,承租人自行出資維修的,可以要求房主賠償損失。
3承租人人為原因或重大過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現損壞,應當賠償房主損失。
4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電器失火或水管道滲水,導致其它鄰居財產損失,房主承擔后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5承租人退房后,未繳納的物業費供暖費水電費網費及座機使用費等應交未交的費用尚未結算的,如果約定承租人承擔,房主有權在繳納后向承租人追償損失。
6承租期間由于陽臺懸掛或擱置物晾曬舞等物體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承租人作為實際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房主承擔后可以向承租人索賠(陽臺整體掉落是房主的責任)。
【如果覺得上述回答有用,可以點擊右上角“關注”,能夠獲得更多法律觀點】
按照《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所以對于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訴求,出租方應該從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且影響合同履行作為是否解除合同的抗辯觀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第二條規定: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對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等規定妥善處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是商業用房,承租人能否終止合同,要根據具體案情作出相應處理。如受疫情影響房屋無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減免房租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并未影響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僅基于疫情期間客流減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營業收益受到影響的,法院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給付義務;如對承租人營收產生重大減損的,可依據公平原則酌情調整租金。
如果是居住房屋,最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結合合同約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實際占有使用情況、疫情影響程度等綜合考量。如因出租人主動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導致承租人實際無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請求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響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被隔離等無法使用房屋的客觀情形,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請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租賃合同違約案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