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書下來后還能調解嗎
二審收到的判決書,訴訟程序結束,屬于終審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收到判決書后再達成調解,對判決不會產生影響,也不能阻止判決書的履行。下一步就是執行程序了。勝訴的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在執行程序中雙方可以達成執行和解。但不叫調解。
民事糾紛二審判決后,判決生效了,再調解的可能性就基本沒有了。如果被告沒有按照判決書履行法定義務的,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立案后,在執行過程中,如果雙方都同意和解的,也可以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即可。如果被執行人沒有按照和解協議及時履行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二審的判決結果是最終的判決,所以是不會進行調解的,而法院在進行二審前,雙方同意的是可以進行調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你好,民事糾紛二審判決后,判決生效了,再調解的可能性就基本沒有了。如果被告沒有按照判決書履行法定義務的,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立案后,在執行過程中,如果雙方都同意和解的,也可以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即可。如果被執行人沒有按照和解協議及時履行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第一、調解和判決的關系。
一般來說,民事訴訟立案后,開庭前法官會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如果雙方都同意調解,則進入調解程序;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進入庭審程序。庭審過程中,如果雙方又一致同意調解,在判決作出前可以和法官提出要求調解。當然了,調解不成的,最后還是回到庭審程序。
所以說:調解應當在判決作出之前進行。一審做出后雙方都不上訴,過了十五天的上訴期,一審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內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則進入二審程序。進入二審程序以后,法官仍會征求雙方意見,雙方都同意調解則進行調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不調解。在二審判決作出以后,雙方都有進行調節的可能,但是一旦二審判決下達,則送達即生效,不能再進行上訴,也不能調解。
第二、二審判決作出后,不能再上訴,也不能在進行調解,后邊只能是敗訴方履行判決,否則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如果是履行判決的時候,雙方有和解的可能,則可以和解,協商履行的方式,但是二審判決是無法否定的。另外,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以后,雙方可以充分協商達成新的和解,在法官主持下制作執行和解協議,這樣對于解決雙方的矛盾也有一定好處。
執行和解簽訂后,雙方應積極履行,如果被執行人不積極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強制執行。